关于公开征求《隆德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意见的公告

发表日期:2025-11-24编辑录入:

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组织编制了《隆德县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现对该方案进行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各界各部门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

一、公示时间

20251124日至2025129

二、书面意见反馈方式

1.信件寄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政编码: 756300)

2.电子邮件: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nxldxsjj@163.com

三、咨询电话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954-6011899

公示期间,请将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我局反馈,同时请附上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改善隆德县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县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决定划定并继续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目标,以削减污染物排放为核心,按照“属地管理、分类整治、部门联动、整体推进”的原则,通过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着力优化全县能源结构,大力实施清洁能源替代、达标改造等项目,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着力减少高污染物排放,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促进我县空气质量好转、人居环境改善。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相关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高污染燃料禁燃等相关工作。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和完成散煤替代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逐步推进,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相关要求,持续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按照我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89.52平方公里,覆盖范围为:东起杨家店,西至八里村,南起新华村,北至北象山山脚下。

五、控制措施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县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省、市工作要求,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控制措施

1.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及其他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

2.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3.禁燃区内集中供热企业必须使用硫份小于0.8%、灰份小于15%的优质燃煤(简称洁净煤)。不得擅自改用其他类型的高污染燃料,同时要建设运行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4.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5.禁燃区内现有使用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锅炉除外)必须于按禁燃区建成时限拆除,一律改用集中供热、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六、职责分工

(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

1.负责对禁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主体等进行环境执法;

2.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审批管理,对于在禁燃区内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必须遵循禁燃区管理规定,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

4.对禁燃区内重点燃煤用户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1.负责加快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落实“气代煤”工作加快将乡镇主干街道周边居民、商户纳入集中供暖管网,持续提升集中供暖比例

2.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取缔和现场执法工作

(三)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大力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和循环化改造;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3.对在县城规划区内建设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和开工许可手续。

(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组织开展对禁燃区内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及查处

2.对石油液化气、煤气、燃油、电等清洁燃料进行价格检查,保障物价稳定;

3.对禁燃区内不按规定拆除锅炉的单位和个人吊销锅炉使用登记证;

4.禁止在禁燃区范围内对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进行使用登记;

5.负责对煤质依法进行监管,加大对集中供热等用煤企业燃煤品质的监管。

(五)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村居民采暖、设施农业生产等农村消费散煤压减替代,鼓励引导居民使用洁净燃料,统筹做好农村地区高效清洁能源、清洁取暖设备推广工作。

(六)县公安局

1.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禁燃区内违反大气污染防治中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2.对禁燃区内烟花爆竹燃放的严格管控

3.负责做好禁燃区内运输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

(七)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1.负责禁燃区内天然气、石油液化气等清洁能源的保障供应;

2.牵头组织推进城中村“煤改气(电)”工作

3.负责对禁燃区内涉及高污染燃料的落后产能进行淘汰关闭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工业锅炉改造、余热利用和节能技术改造

(八)县自然资源局

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和动态变更工作

(九)县财政局

负责落实和监管由县政府确定的禁燃区划定中需县级财政负担的资金。

(十)县供电公司

1.负责搞好高污染燃料改用电力相关工作;

2.负责对不按期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被相关部门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单位,采取断电措施。

(十一)县委宣传部

负责做好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宣传工作。

(十二)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所有居民、企业、服务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配合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制订后续监管方案,加强禁燃区内禁燃改燃取缔工作的后续管理。切实落实散煤治理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进本地区散煤治理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做好散煤替代检查、考核工作。对列入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及完成清洁取暖项目改造的区域内燃烧散煤的用户进行摸排,及时通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等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围绕各自承担的主要任务,组建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构,科学制定方案、细化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事有专人、人有专责、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组织格局,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紧密配合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安排,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协调,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特别要围绕集中供热和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供应等方面,各职能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负责、严格时限、加快进度,实现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与发展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的协调推进,最大限度减少因拆改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的影响。要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查处,进一步规范禁燃区管理秩序。

(三)深入宣传报道。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深入宣传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的重大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论监督,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关注、参与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强化督促检查。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要积极会同县考核、督查、监察等部门,加强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分和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将此项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纪检部门也要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任务。


附件:关于《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附件

关于《隆德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一、划定禁燃区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第十四条第二条款规定:“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三)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3项规定:“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重点控制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 80%以上。”“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柴油、煤油、人工煤气等高污染燃料;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限期拆除或改造成使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对于超出规定期限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责令拆除或者没收。”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划定范围

我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为城关镇的行政辖区范围,面积89.52平方公里。

按照我县城市规划控制区范围,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89.52平方公里,覆盖范围为:东起杨家店,西至八里村,南起新华村,北至北象山山脚下。

三、高污染燃料的界定

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1〕37号)的规定,下列燃料或物质为高污染燃料:

(一)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油渣等燃料,各种可燃性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其他高污染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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