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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管武装是党的先进性在人民武装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使我国人民武装力量永不变质的根本保证 党管武装有着坚实的理念基础、独特的政治内涵、配套的具体原则、系统的组织体制、明确的法规依据,是一个科学的体系 面对新形势下的严峻挑战,倘若我们忽视乃至放弃党管武装原则,就等于漠视甚至放纵国家解体、民族分裂、社会倒退的悲剧在中国重演。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以坚持党管武装原则为永恒的使命 研究我们党的历史,不能不研究党的武装斗争史。 研究党的武装斗争史,不能不研究党管武装史。 党管武装,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武装学说的独特贡献之一,是我们党80年辉煌成就中最值得称道的伟大业绩之一,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的结晶。 党管武装的原则,是把群众性的人民武装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的原则,是党指挥枪――党对军队绝对领导思想在人民武装建设上的延伸和发展,是我们党的先进性在人民武装领域的集中体现,是我国人民武装力量之魂。 中国民兵和预备役人员在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中成长壮大,始终是真正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且功勋卓著的人民武装。在庆祝建党80周年时候,作为人民武装力量的每个成员,特别是在这一战线工作的共产党员和主管这项工作的地方党政干部,全面地回顾党管武装的历史,系统地了解党管武装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深刻地把握党管武装的具体内容和发展规律,对于我们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斗争新形势下永远高举党管武装的旗帜,维护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伟大的创新 独特的贡献
党管武装原则,是中国共产党长期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创造和发展起来的。早在中国共产党建党初期,我党已对武装斗争的重要性有所认识,经过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的探索与酝酿,党管武装的原则与制度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中逐步形成。其产生的主要标志,是1927年中国共产党在“八七”会议前后作出的一系列前所未有的决定。1927年8月7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并通过多项决议案。在《政治任务与策略的决议案》中指出:“革命的经验,已经证明雇佣军队决不是革命的靠得住的工具。”“因此,创造新的革命军队”“是现时革命运动中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同时应当想种种方法武装工农,”“这些工农武装,是造成新的革命军队之中心势力。”在《职工决议案》中,提出了“注意于武装工人”,“应时刻准备能领导并参加武装暴动。以乡村农民之胜利为依据,推翻反革命政权”。两个决议案,首次表明了中国共产党要独立地领导工农群众武装的态度,即:在以武装的革命对付武装的反革命的中国革命战争中,工农群众武装是中国共产党可以依靠的重要力量;中国共产党必须发动、并领导一支强大的工农武装,走工农武装割据、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才能取得革命的胜利。可以说,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在懂得了“枪杆子里面出政权”的真谛之后所作出的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的重大决策。中国共产党人迅即把会议和文件中的原则变为实际行动,在领导工农群众开展武装暴动、实行工农武装割据、建立红色政权、开辟革命根据地的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逐渐摸索和创造出包括多项具体原则、组织体制及工作方法在内的党管武装制度。主要表现为: 相继提出了多项党管武装的具体原则。其一,集中领导的原则。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作出决定:“党的一切军事工作都应集中于中央军事部”,就“赤卫军、少先队之组织和装备的物质说来,他们在遂行上述任务时,不是只靠军事的动作,而且是靠政治的动作”,因此“赤卫军、少先队在军事行动上,在本地则同隶属于县和区军事部指控,出动时则同隶属于相关的红军或赤卫军指控员指控,以一事权,不得破坏军事集中指控的原则,各自为政。”其二,核心领导的原则。1929年12月28日,中共中央指示顺直省委军委:要把群众性的武装组织与党的组织相区别,“工人纠察队自然是工人群众的武装组织而不是党的组织,但是同时必须参加去发动去扩大,去起核心的领导作用。 采取了多种党管武装的组织措施。1927年2月7日,中共中央通告全党:“无论是夺取政权,占据政权,保持政权,巩固政权和在任凭一般有利的政治环境当中,都需要军事性质的组织与工作来保障胜利,而且这种组织与工作之健全程度愈大,取得的效果亦愈大,否则适相反。”这一时期党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其一,明确了地方军事工作由地方党委领导。1928年5月25日,中央在其下发的《军事工作大纲》中规定,地方苏维埃军委即是党的军委,军委书记由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兼任,军委成员中要有负责工人武装和农民武装的同志。赤卫队的“大队中队均须按照地方区域而组织。”其二,在党的领导体系中逐级建立负责工农武装的机构。先是于1929年10月在中共中央军事部下《关于党的民系统问题》的通知,决定在中央军委常委、军区军委常委、省委常委下设立工农武装部,在特委、市委县委、各大中心城市的区委军事委员会下设立武装工农科,县以下的区委设军事科。其三,决定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在工农武装中兼职。1931年颁发的《赤卫军组织法》中规定:赤卫军从军到连均设立政治委员并由各级地方党的领导兼任。“赤卫军隶属于各军区,军长由县军事部长兼,政委由共产党县委书记兼任,师长由军事部呈请军区委任某一区军事部长兼任,政委由共产党县委指定某一区委书记兼任,由军区政治部委任,团长由区军事部长兼,政委由共产党区委书记兼,营连排长由区军事部呈报县军事部委任,连指导员由县委指定共产党城乡支部党员充任。”其四,建立战区时人民武装的领导体制。当时,随着红军作战范围的扩大,出现了超地方的、战区性的红色区域。而红色区域内“军事,政治,党务,都只有横肉的关系,但没有一个集中指导的权力机关。因此,便不能抓紧一切力量进攻敌人,而且许多问题因为多头形式,不能得到完满解决。”为此,中共中央决定:战区范围内“目前过渡时期的最高级工农革命委员会”,“工农革命委员会的产生,由某一战区的最高政权(革命委员会或苏维埃)地方党部的最高指导机关,与红军的高级指挥机关(政委与军长等)会合成立,委员会的主席由中央指定之。” 抓“党员军事化”。中国共产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军事工作决议案中指出:党员军事化问题,依据最近暴动的经验看来,“在准备暴动时每一党员必须成为赤色先锋队的领导者,在举行暴动时要成为群众武装队伍的指控官,在将来国内战争及国际斗争时使全党都要参加武装的残酷战争”。毛泽东在《井冈山的斗争》中也指出:“边界的斗争,完全是军事的斗争,党和群众不得不一齐军事化。……所谓割据,必须是武装的。哪一处没有武装,或者武装不够,或者对付敌人的策略错了,地方就立即被敌人占去了。” 在人民武装中开导政治工作。当时,党采取了三条措施。其一,“加强在地方武装中――独立师、独立团、游击队、赤卫军中的政治工作,建立坚强的党的领导和支部工作”。其二,对人民武装的成员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各级工会对纠察队须选派阶级观念较强的会员担任政治委员”。青年的佃农雇农分子,应是赤卫队主要的成分,赤卫队不能养活流氓分子。赤卫队的训练指控人才必须由同志中训练一批人担任。尤其领导者,必须是群众中坚决斗争的先锋分子,才能使游击队在政治上巩固”。其三,在人民武装中开展政治教育。“各级苏维埃政府应加强对于军事部的领导,区乡苏维埃更邦同各级赤卫军政委施行政治教育,经常报告苏维埃一切法令决议和一切政治问题,应该以赤卫军作为教育群众的学校。”特别要“加强赤卫军、少先队在军事行动中的政治教育。”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党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坚持和发展了党管武装原则,确立了沿用至今的党管武装的基本制度框架。主要体现在:其一,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党中央在抗日战争初期决定,自上而下成立党领导下的由各有关方面参加的人民武装委员会,“这种委员会是由各级人民武装代表大会所产生的民主集中的组织,不应采取委派办法。”第二,建立了主管地方武装和人民武装的区域性军事机关――军区、军分区和人民武装部。1940年前后,根据中央军委的决定,党领导下的各抗日根据地陆续成立了军区和军分区。关于军区、军分区地性质及隶属关系,1940年12月3日下发的《八路军总部关于健全军区工作指示》明确规定为:“军区、军分区是地方性质部队之直接指控机关。同进也是地方党与政府机关内领导不脱离生产之武装组织的掌理机关,”“各军区首先是各军分区之野战军,应有计划的逐渐脱离军区、军分区之管辖,而成为全军战略范围内之机动部队”,以后又在《军区建设问题》中规定:军区军分区“归军队系统建制与指挥,政治上归同级党领导。服从上级军事机关的命令,在与命令不抵触的范围内,受同级政、党指挥。”“军区——兼区委军事部,政府军事部。分区——地委军事部、政府军事部。分区——地委军事部、政府军事。县独立营——县委军事部。”1945年前后,中央军委决定“另在军区系统内,人军区至县各级设立人民武装部,”专门从事不脱离生产的人民武装工作。其三,明确了人民武装接收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规定:军队除保持军队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和接受本系统上级直接领导外,还要接受所在地区地方党委的一元化领导;中共中央代表机关(中央局、分局)及各级党委(区党委、地委)为各地区的最高领导机关,各地军事政策与军事行动的大政方针,须交党委讨论,但具体军事行动由部队首长决定;分局、局党委、地委书记兼任军区、分区(师或旅)政委、另设副书记管理常务工作;县委、区委书记兼任县大队政委、区小队教导员,县长、区长兼任县大队、区小队队长。鉴于人民武装“不但在政治上应保证党的绝对领导,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与各级党委领导的各项日常任务划分,因此,党委一面要特别掌握武装,一面又是要照顾各项工作与之相适应以求互相配合,故各级人民武装部应确定是党委领导下的一个部门,在公开的行政上为军区系统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县人民武装部应兼县委军事部,代表县委统一领导县区武装与人民武装,┅┅受军分区直接指挥,县委书记兼政治委员,┅┅各级人民武装正副部长,均同各级党委部长待遇,县武装部长可为县委委员。”“人武干部之管理,统一于同级党委组织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多年来,已经掌握了全国政权并领导一切事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从战略和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对人民武装的领导,继承了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党管武装制度,并根据形势的发展不断加以发展、完善,将人民武装的建设纳入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之中。其一,将民兵正式列入国家武装力量体制,对民兵建设实施了强有力的领导。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党领导的武装力量成为国家武装力。第一届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形成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民兵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从而将民兵正式列入国家武装力量体制。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国家军事战略的需要,党中央、中央军委适时地提出了各个时期人民武装建设的方针、政策、先后多次对人民武装进行了大的调整。特别是在国防建设指导思想实行战略性转变之后,党中央、中央军委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人民武装建设调整的思想和方法,确保了人民武装逐步实现了人庞大到强大的转变。其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双重领导体制。先是与国家设立的行政区划相适建立了四级军区体制。与中央局相应设立了一级军区,与中央分局对应设立了二级军区,在省级行政区设立了三军区,在地(专)区设立军分区,各级地方党委第一书记兼任该级军区的第一政委。以后又根据国家行政区划的调整,改为军区、省军区、军分区三级体制。为了加强人民武装建设,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于1951年3月决定,从中央军委到区一级政权止,均设立人民武装部(有地方部队的军分区除外),隶属于军事系统领导。为加强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民兵政治工作,决定县(区)委书记分别兼任县(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设立政治工作机构,配备政治工作人员。1959年11月,中央军委明确规定,省军区、军分区、县(区)人武部,作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接受军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主要任务是领导、指挥民兵。省、地、县委书记分别兼任省军区、军分区、人武部第一政委,省军我、军分区、人武部一名主工领导任同级地方党委常委。其三,逐级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中央军委下设的人民武装委员会,其办事机构设在总参动员部,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1994年后,国家逐级成立国防动员委员会,同时保留了省、地、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加强了包括人民武装在内的国防动员整体建设。其四,使人民武装建设逐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首先将民兵制度作为国家的基本军事制度写入了宪法。1952年11月,第一部人民武装建设的专法规——《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由中央军委和政务院颁布实行。从1952年到1990年先后四次修改颁布《民兵工作条例》。在首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时,就对人民武装建设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以后历次个性兵役法时都把人民武装建设作为其中的内容。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则对党管武装的思想从国防基本法的角度给予了较为全面的体现。 建党初期到现在的上述实践表明,党管武装不是我们党的一般的优良传统,也不是我们党应付危局的一些权宜之举,而是我们党在建立人民武装的实践中不断推进的伟大创新,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武装斗争学说的独特贡献。这是我们党的先进性人民武装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使我国人民武装力量在任何复杂情况下都属于人民、永远不变质的根本保证。 科学的内容 完整的体系 党管武装原则,是中国共产党确定的对不脱离生产的人民武装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原则在人民武装上的体现。它是一个由配套的具体原则、系统的组织体制、明确的法规依据、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独特的政治内涵构成的科学体系。 党管武装的具体原则有四项: 第一、最高领导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武装的最高领导权和指挥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一切行动听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的指挥,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授权,不得指挥和调动人民武装;有关人民武装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指示,只能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决定,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决定。 第二,唯一领导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武装,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她的军事委员会统一建立,其他任何党派和社会组织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群众武装;对人民武装的领导只能由中国共产党来实行,不允许任何其他政党和组织在人民武装中建立组织和进行活动;人民武装必须完全遵循中国共产党的思想和主张,不接受其他政党和组织的思想和主张。 第三,集体领导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政党的行为,而不是某级党的组织、某个党员的个人行为;党建立和领导的人民武装属于中国共产党,而不属于党的某级组织或个人;有关人民武装的大政方针、向人民武装下达的命令和指示,必须按中国共产党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行。 第四,政治领导的原则。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也是如此。在各个历史时期,党中央、中央军委都根据当时党的中心任务和形势需要,及时提出了人民武装始终保持正确的建设和发展方向。人民武装所取得的一切成就,是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的结果。 为使党管武装原则得到落实,党在长期领导人民武装的实践中,逐步建立了一个由组织体制、工作规则和一系列规章构成的党管武装制度。这个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用四句话来描述,即: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军政主抓,多方参与;双重体制,职务互兼;纳入日程,议军学军。 “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即:党中央、中央军委对人民武装实行统一领导,并使人民武装置于党的各级组织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之下;无论是地方党委、政府还是军事系统对人民武装的领导,都是在党中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中央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方针、统一的部署实施的。人民武装按行政区划组建,实行区域性分级管理;区域性人民武装建设的领导权属于各级地方党委,并对党中央、中央军委负责;各级地方党委应根据本辖区的实际,就如何落实党中央、中央军委赋予的人民武装建设的各项任务,制定和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对本区域的人武装建设作出切全实际的安排;各级地方党委认为需要调动和使用人民武装时,必须报请党中央、中央军委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带领人民武装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法律规定的政治或军事任务。 “军政主抓,多方参与”。即:各级地方党委通过同级政府和军事机关实施对人民武装的具体领导;各级地方政府和军事机关,在地方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人民武装建设;在人民武装的问题上,各级政府直接对同级党委负责;各级军事机关在对上级军事机关负责的同时,也对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负责;党中央、中央军委从人民武装建设的特殊性出发,自上而下建立由党领导的、由党政军和其他有关方面领导参加的多元化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该机构,协调、调动知方面的力量,以保证人民武装建设的顺利实施。这个机构就是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和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 “双重体制,职务互兼”。即: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的军事领导机关与同级地方党委、政府在组织体制上有隶属关系;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的军事指挥机关既是军队的区域性军事指挥机关,又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和政府的兵役机关。各级地方党委的最高领导有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省以下各级地方党委的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指挥机关党委的第一书记,在党的职务上为军事指挥机关党委的最高领导;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军事指挥机关的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地方党委的常委,在党的职务上为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成员。“双重体制,职务互兼”,使省以下各级人民武装的军事指挥机关置于上级军事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之下,并充分利用了双重领导体制的机制和功能,不仅可以确保党管武装原则的落实,而且也给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和人民武装建设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纳入日程,议军学军”。即:人民武装建设是党的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各级党委、政府担负的军事工作职责和必须完成的政治任务,直接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建设,是各级党委、政府主要的军事之一;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民武装建设,使之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了解人民武装建设和使用的规律,掌握领导人民武装的方法,提高军事工作的能力,既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管理人民武装建设必备的条件,也是党管武装原则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纳入日程,议军学军”,在制度上表现为:地方党委政府人民武装工作例会制度、党政领导人民武装建设现场办公制度、党政领导参加大型军事活动制度、党政领导接受军事教育制度等。 党管武装原则及其制度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在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得到全面体现,并大量地见诸于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颁行的党规、政规和各种军事规章之中。 中国共产党的党管武装原则具有坚实的基础。马克思主义武装力量建设的学说、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党对人民武装建设基本规律的认识,是党管武装原则产生和形成的三个理论基础。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武装力量建设学说清楚地表明,无产阶级革命,是一个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的过程,是一个运用暴力手段武装夺取政权的过程;共产党要领导无产阶级推翻资产阶级专政,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首要条件就是无产阶级的军队”。列宁和他所领导的俄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武装力量学说最全面的接受者和实践者。由列宁领导的俄国共产党从俄国革命一开始,就掌握了一支由工人赤卫队和旧军队中拥护革命的军人组成的人民武装力量,从而一举推翻了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取得了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并依靠这支不断壮大的武装力量,打败了国内外反动派的疯狂反扑,巩固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主义武装力量建设的思想、俄国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实践,为中国共产党党管武装原则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毛泽东人民武装思想,是中国共产党所马克思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这一思想的主要内容无不与人民武装相关。毛泽东人民战争的主导思想是:“革命战争是群众的战争,只有动员群众才能进行战争,只有依靠群体才能进行战争,”“战争的伟力之最深厚的根源,存在于民众之中”,“兵民是胜利之本”;毛泽东领导人民战争的基本体制是:正规军、地方军和民兵相结合,而民兵,“游击队有了他们,得到大大的助力;正规军有了他们得到兵力的补充”;毛泽东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是:正规战与游击战相结合,“人民的游击战争,从整个革命战争的观点看来,和主力红军是互为左右手,只有主力红军而无人民的游击战争,就像一个独臂将军。”党管武装原则及其制度,就是随着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的发展起来的。 党管武装原则反映了人民武装力量建设的基本规律。自从人类社会产生了阶级和他的代表——政党之后,任何一种群众性武装组织无不与一定的阶级和她的政党联系在一起。然而,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在落后的阶级及基政党领导下的群众武装运动,要么半途而废,要么以失败而告终,要么就是群众武装运动成功之时,便是群众武装被抛弃或者反对来镇压人民群众之日。曾经打响了美国独立战争第一枪的美国民兵,被美国政府数十次用来镇压工人罢工运动的事实足以证明了这一点。中国人民是伟大的,当他们需要武装起来改变自己的命运和保卫自己利益的时候,他们选择了一代表着先进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中国共产党来领导。正因为如此,中国人民才有了一支真正属于人民、为人民服务的人民武装,这支人民武装才能够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胜利走向胜利,并创造了无与伦比的光辉业绩。 建立在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的党管武装原则,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特殊性,又具有独到的政治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党管武装工作是党的军事工作的组成部分。我党历来重视军事工作,武装斗争更被列为我党三在法宝之一。这不仅是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现实需要,更是我党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深刻认识所致。在长期的革命战争中,党的中心工作就是夺取战争的胜利,党对革命事业的领导也主要表现为对军事工作的领导,党的各级组织也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军事组织,党的各级领导者更多地扮演着成为地方武装和人民武装领导者和指挥员的角色。如若不然,党对军事、对革命战争的领导就成了一句空话。现在虽然不打仗了,党已经把工作的中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但这并不意味永远不打仗,更不意味着可以削弱人民民主专政,党可以不抓军事了。相反,党清楚地看到,“精干的常备军和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相结合”是国防现代化建设的必由之路,人民武装建设仍然是党的军事工作的组成部分,党的各级组织和领导者仍需加强对人民武装的领导,并在领导人民武装建设的实践中,学习军事,提高军事工作才干,一旦遇有大的战事,仍要负起军事领导指挥之责。 第二,人民武装是党的一支重要的政治力量。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党始终不渝地坚持和发展人民武装,始终把民兵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绝不把民兵作为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绝不仅仅是为了打仗的。同人民解放军一样,除了“打仗消灭敌人的军事力量之外”,党赋予人民武装以重要的政治任务。早在1931年11月,党在瑞金制定的《苏维埃的武装政策》中就规定,“工农武装是苏维埃政权的重要部分,担负着保卫与扩大苏维埃的任务”。毛泽东也曾指出:“赤卫军、少先队是保卫并发展苏维埃政权强有力的武装。地方武装的游击队运动,不仅是红军用进攻极有力的助手,而且是白区群众斗争的宣传者、组织者和新苏区的创造者”。建国50多年来几度修改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都规定民兵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任务。党正是从政治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了对人民武装的领导,狠抓了人民武装的政治建设,确保了“民兵在政治上的一定要可靠,”人民武装才在各个历史时期较好地完成了赋予的剿匪反特、镇压反革命、制暴平乱等项政治任务。即使在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必须保留,绝不能取消,┅┅还必须适当加强。 第三,党管武装是党的群众工作路线的体现。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中央就明白无误地告诉全党,“党要争取工人阶级的大多数,要团结广大劳苦群众在党与工人阶级领导之下来实行推翻统治阶级,夺取政权的斗争,群众中最广泛的发展是赤色群众组织,党只有经过赤色工农会及其他赤色群众组织,才更广大地异常有力地与阶级和群众保持最紧密的联接。”党在70多年前的这段论述再清楚不过地表明,一支由不脱离生产的、遍布社会各个层面的、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在总人口中占有较高比例的数千万成员组成的人民武装,是党联系群众、发动群众、团结群众、开展群众工作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在群众对党的主张一时还不能理解、不能马上接受的时候,我们的赤卫队员、纠察队员、自卫队员、民兵,往往是群众中党的主张的最先接受者,党的号召的最先响应者,尔后他们又成为党的主张和号召的宣传者、行动者,并以其最有说服力的言行,影响和带动了他们身边的群众。 对于党管武装原则所具有的上述内涵,江主席曾有过精辟的阐述。他在1994年9月1日会见“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民兵预备役工作会议”的代表时指出:抓好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是地方党委、政府最直接的国防任务,决不能把民兵、预备役建设看做是可有可无的事,要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重视做好民兵、预备役工作,动员各族预备役官兵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严峻的挑战者 永恒的使命
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人不会忘记,70多年前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由于受到陈独秀右倾投降主义路线的影响,党放弃了对工农武装的领导权,被迫缴械失去武器的数十万工农群众和共产党员,被蒋介石投入血泊之中;失去工农武装屏障的工会、农会,顷刻间被反动武装捣毁;没有工农支持的中国共产党,被迫转入地下活动。轰轰烈烈的大革命以惨烈的失败而告终。 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人更不应忘记,10年前的7月,俄国塔斯社发表了一段令共产党人震惊的消息——俄罗斯联邦总统叶利钦颁布军队非党化的命令,禁止军队中的党委会在工作时间举行党的活动。此后一个月,叶利钦又签署了宣布苏军中的共产党基层组织为非法组织的命令;紧接着,戈尔马巴乔夫发布命令,停止苏共在武装力量、苏联内务部、克格勃、铁道兵以及其他军事单位和国家机关中的活动。几乎是与此同时,白俄罗斯、乌克兰、爱沙尼亚、摩尔多瓦、格鲁吉亚、塔吉克斯坦和东欧各国也相继宣布武装力量“非党化”。没过多久,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纷纷从执政党的位置上被赶下台来。 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人已经真切地听到了,由西方敌对势力和境内外的资产阶级自由分分子,针对中国共产党而发出的“武装力量非党化”的鼓噪。 今天的中国共产党还面临着来自“市场”和“战场”的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再现,给党管武装原则带来了许多新情况,提出了许多新问题。“市场”给党管武装带来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迅速扩大,企业党组织已不具有普遍性的今天,如何使具有普遍性的民兵组织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并在民兵中开展政治工作?在把企业推向市场、要求企业平等竞争及市场决定企业生存的今天,少数企业办民兵,多数企业不办民兵给人民武装建设带来的消极后果如何消除?随着政企分离、厂长经理负责制、土地承包制的实行和无固定组织公民的大量增多,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政控制的能力降低,如何更多地运用法律和经济手段,使党管武装的方针、政策和任务得以贯彻和落实?等等。“战场”给党管武装提出的新的问题,则集中反映在如何使人民武装建设真正人数量规模型转到质量效益型上来,真正实现“精干的常备军与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的有机结合?等等。 面对国际国内新形势、新情况带来的严峻挑战,党在新时期对人民武装的领导,首先,是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全党上下加强党管武装原则的再教育。要通过教育,使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认识到,在同国内外敌对势力“西化”、“为化”中国的政治图谋进行的斗争中,只有像牢牢地掌握军队一样牢牢地掌握人民武装,才能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各级政权得到巩固,才能使全国上下保持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进而确保社会主义祖国沿着党既定的正确路线发展下去,才能有一个更加繁荣、强大、统一的现代化的中国。倘若忽视乃至放弃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甚至允许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武装存在,就等于默认或接受了“西化”的错误思潮,就等于漠视甚至放纵国家解体、民族分裂、社会倒退的悲剧在中国重演。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我们必须以坚持党管武装原则为永恒的使命。要通过教育,使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切实认识到,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中国,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能确保人民武装力量永远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保由这支分布在全国960万平方里土地上的群众武装实现高度的集中统一、步调一致,圆满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的神圣使命。必须看到,在建国近52年的今天,在长期的和平环境下,在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人民武装的地位作用缺乏切身体会的情况下,仅从党性、党纪、党史的角度对全党同志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管武装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进军事院校学习制度,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参加较大的军事活动制度,地方党委、政府人民武装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等实际有效的制度性措施,来强化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抓好人民武装建设的使命感,紧迫感。其次,从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的要求出发,抓好人民武装工作的调整改革。这是当前落实党管武装原则的紧迫任务。江主席指出:今天的人民战争,跟当年的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相比,形式和内容都会有变化。我们一定要根据新的情况,积极发展人民战争的思想,努力从作战思想、作战指挥、力量组合、作战形式、战法运用、武器装备、人员素质、地理环境、战争潜力等多方面,寻求以劣势装备战胜高技术优势装备之敌的办法,创立和完善与高技术局部战争相适应的人民战争的战略战术理论。江主席的重要指示,提出了人民武装建设调整改革的基本目的和基本任务。各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应按照江主席的指示和军委提出的“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转变、从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转变”的总要求,在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下,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地推进人民武装工作的调整改革,建设一支无愧于使命的、强大的人民武装。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切实发挥党管武装的作用,并使各级党委、政府在抓好人民武装工作调整改革的过程中,切实提高党管武装的能力。 再次,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创造落实党管武装原则的新制度和新形式。如前所述,党管武装原则及其制度,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结果。应该充分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管武装的客观环境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如果我们不能坚持党管武装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客观环境,发展创新党管武装的某些具体制度,这个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就可能弱化,就无法保证党管武装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有效的落实。为此在理论和实践上需要进一步处理好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正确处理“原则领导”与“工作领导”的关系,在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下,进一步发挥各级政府的职能作用。党对人民武装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性和政策性的原则领导,而不是业务性和工作性的具体领导,除军事系统外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来完成的。这一点,理论上是清楚的,实践中也是这么做的。国家的有关法律也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一些同志、一些地方,由于不能正确地划分“武装力量国家性”与“武装力量国家化”的本质区别,不能把“原则领导”与“工作领导”相区别,把政府对人民武装建设的领导与党管武装原则对立起来,以至怀疑甚至否定各级政府的领导也因此缩手缩脚,以至不能很好地履行政府在人民武装建设上所应担负的职责。这一问题的解决,对于在新形势下进一步落实党管武装原则和加强人民武装建设必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二是加快人民武装建设法制化进程,努力开创依法进行人民武装建设的新局面。在国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今天,党对人民武装领导的意志应主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来体现,党通过政府和军事机关对人民武装进行的领导和管理活动,也应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加以规范,并通过国这法律法规所具有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保证党的人民武装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落实。这样做的一个显著效果是,将有力地克服人民武装建设上存在的因不同的领导而异、因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异、因军政之间的关系亲疏而异、甚至因领导的情绪高低而异的不正常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人民武装建设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协调发展。 三是正确处理“兵役管理”与“兵役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保持人民武装的社会性、普遍性的基础上,建立基层党管武装的新体制。党管武装原则在基层的落实,既是党管武装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依托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可以较好地解决基层党管武装的问题。但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特别是民营和私营企业得迅速发展,各种身份的法人成了企业事业单位代表的今天,如果不根据企业的性质加以区别对待,一味坚持“企业办民兵”的传统做法,那么势必会影响到党管武装原则在基层民兵组织中的落实。解决这一问题,可借鉴一些国家在兵役工作上将“兵役管理”与“兵役义务”相分离的办法。即:“兵役管理”属区域性兵役行政机构或由他派出的机构和代表,而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性组织只承担“兵役义务”。总之,我们应通过改革建立起有利于党管武装原则全面落实的新体制,使党管武装原则代代相传。永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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