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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钱袋子 护好幸福家

索引号 640423007/2021-0000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财政局 责任部门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

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

    非法集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三、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消费返利、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联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四、近年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法

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法花样翻新,公安机关在工作中主要发现有以下七个典型的手法:

第一种类型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借国家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机构的政策,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第二种类型是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这个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二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第三种类型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境外上市、开发高新技术等信息,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第四种类型是打着“养老”的旗号。突出表现在,一是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为名,以高额回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K加盟投资”;二是通过举办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方式,引诱老年人群众投入资金。

第五种类型是以高价购藏品为名非法集资。以毫无价值或价格低廉的纪念币、纪念钞、邮票等所谓的收藏品为工具,声称有巨大升值空间,承诺在约定时间后高价回购,引诱群众购买,然后携款潜逃。

第六种类型是假借P2P名义非法集资。即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设立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以高利为诱饵,采取虚构借款人及资金用途、发布虚假招标信息等手段吸收公众资金,突然关闭网站或携款潜逃。

第七种类型是打着“消费返利”的旗号非法集资。即一些第三方平台宣称“创业”、“创新”,以“购物返本”、“消费等于赚钱”、“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款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以此吸引消费者、商家投入资金。此类“消费返利”不同于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存在高额返利难以实现、运营模式涉嫌违法等较大风险隐患。此外,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还有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惑等。同时,非法集资组织化、网络化趋势日益明显,“互联网+传销+非法集资”模式案件多发,产品从实体产品转向金融产品。

五、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

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

    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六、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由谁承担

非法集资泛指非经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各种资金融通行为。

因为非法集资活动并非国家法律或相关部门允许的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七、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参考宣传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3)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4)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5)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7)你图人家的高息,人家图你的本金。

(8)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9)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0)打击非法集资,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1)参与非法集资,自己承担损失。

(12)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八、非法集资重点问题解读

  1、非法集资界定标准、风险承担和涉及罪名是什么?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近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为准确认定非法集资犯罪、正确定罪量刑、依法处置涉案财物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政策依据,确保案件审判处置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近年来非法集资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答:一是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内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一些企业前期通过非法集资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非法集资风险就随之暴露。另一方面,民间投资热情高涨,正规金融服务需进一步加强,加之银行存款收益较低、股市剧烈震荡等,难以满足民众投资需求,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生存空间。二是非法集资犯罪手段不断升级,欺骗诱导性不断增强。当前,犯罪分子往往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包装推出“投资理财”、“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承诺各种形式的高收益、高回报,通过各类广告大肆宣传造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三是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融资活动积极活跃,但一些领域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一些行业的监管还有待于加强,投资咨询、互联网金融、第三方理财等行业领域监管规则不够明确、不够完善,极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进行非法集资。四是很多群众不了解非法集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不能区分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容易堕入非法集资的陷阱;一些人缺乏成熟的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只看到宣传的高额收益,却忽视了潜在的巨大风险,甚至投机心理强烈,心存侥幸,觉得自己不是最后一棒就行,结果深陷泥潭,受骗上当。

        3、当前高发领域非法集资的特点是什么?

(一)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B管理奖H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K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相互保险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八)养老机构等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九)“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特点。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 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十)农民合作社涉嫌非法集资特点。

从表现形式看,一些不法分子借农民合作社名义,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货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于其他方面牟利。个别不法分子借助合作社外壳,非法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从组织行为看,这些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涉农合作组织有四个特点:一是没有产业支撑,基本不涉及农业生产活动;二是没有产品交易和盈余分配,不对农民成员提供任何生产经营服务;三是广为宣传,在农村广布“熟人业务员”,通过发放高额介绍费等方式招聘收买有威望的人作为代办员,发动亲友和农民群众存款;四是虚构高额回拫,向农户作出高于银行同期利息、理财收益的承诺,施以小额或短期回报,引诱农户继续投入。

   非法集资"四部曲":画饼-造势-吸金-跑路

非法集资者要达到目的,往往变着法子诱骗群众上当,但不管它怎么变,不外乎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回报、高调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手段。通过分析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现,一般会有这样的“四部曲”:画饼-造势-吸金-跑路。

非法集资“四部曲”:

1.画饼先,集资者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域链”、“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把投资者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集资者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

   2.造势第二步,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集资者通常会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等;大量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明星合影;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3.吸金第三步,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集资者通过返点、分红,给投资者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投资者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而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数额越滚越大。

4.跑路最后,非法集资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项目与集资规模严重不符导致破产清算,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基本逃脱不了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严惩、集资群众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的结局。


 如何识别非法集资:

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的犯罪手段并不高明,不法分子大多利用了群众急于在投资理财中博取高收益的心理,通过编造一些精彩“故事”,诱骗不明真相的群众掉入陷阱。只要公众能提高警惕,审慎投资,就能识破绝大多数的骗术。可以通过如下几步加以识别:

1、看一看

投资前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公司资质、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股东实力、行政处罚、是否列入经营异常目录等;查看是否有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资格;不要轻易相信对方宣传的各种投资项目。

对明显超出经营范围,频繁变换公司名称、地址、投资项目,所述项目子虚乌有或张冠李戴、故意夸张粉饰的公司所提供的理财产品一定要慎之又慎。

2、想一想

投资前必须认真思考集资者宣传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符合常理,不要轻易被假象所迷惑。

许诺超高收益率;以个人账户或现金收取资金;现场交本金即付部分提成或利息;在人群聚集区域摆摊设点派发广告、招揽资金;在宣传单上印领导照片、讲话、会议文件等来证明所推销的项目受政府支持;怂恿群众将房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后投资所谓“项目”、“理财产品”;招揽群众到宾馆、写字楼参加“投资推介会”;群发短信介绍理财等,一般都是居心叵测的不法分子的欺骗伎俩。

3、问一问

投资之前最好能咨询专业人士,切忌受微信群里虚假炫富宣传冲动投资,不计后果倾全家之财力一掷千金的投资很多时候都造成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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