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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侯传红生产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上海青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3-000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隆德县沙塘镇马河村一组村民侯传红在上海青上使用禁限农药残留超过食品标准限量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第二款“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180号公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二、农药第24项裁量标准“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及《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隆农(农药 )罚〔2023〕1号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侯传红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500.00元罚款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EA00245036),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3月16-22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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