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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德县金牧兽药经销店经营假兽药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3-0008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隆德县金牧兽药经销店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7月13日做出隆农(兽药)罚〔2023〕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罚款¥42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20.00元,共计罚没款¥4380.00元已在法定限期内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EA00248331),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17日-22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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