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3-0009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0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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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隆德县启学农资经销部经营假劣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二)经营假农药”;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十六条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农药 )罚〔2023〕8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12000.00元,共计1202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EA 00248561),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8月4-8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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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