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3/2023-0009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5 |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关于水土保持工作系列文件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的规定,现将《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和我县2022-2023年已完成自主验收的部分生产建设项目报备函予以公示。
附件:1.关于印发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
务指南通知
2.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3.2022年-2023年报备函
隆德县水务局
2023年8月14日
关于印发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专项整治情况通报>的通知》(宁工改办〔2021〕28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通知》(宁水保发〔2021〕29号)要求,隆德县水务局编制了完成了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参照《服务指南》并结合各自实际予以执行。
隆德县水务局
2021年12月27日
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
请和办理(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见附件4)。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第四十九号主席令公布,2010年第三十九号主席令修订)。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六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水规发〔2019〕3号)。
第五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在开工前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以下统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依法审批。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项目应直接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据水利部相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含本数)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本数)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含本数)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含本数)5万立方米以下的生产建设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四、受理机构
隆德县政务服务中心(隆德县政务大厅水务局行政审批窗口)。
地址:隆德县行政中心2号楼政务服务大厅水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0951-6982609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夏)
2:00—5:00(冬)
五、决定机构
隆德县水务局。
六、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审批对象:生产建设单位。
2.审批范围:一是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立项的;二是不需要办理立项手续的;三是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
(二)准予许可条件。
1.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2.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
3.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要求;
4.符合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通过条件。
七、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要求 |
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 原件 | 1 | 纸质并附PDF电子文件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原件 | 1 | 纸质并附PDF电子文件 | 加盖生产建设单位公章,编写人员签字 |
注:申请材料不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应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可在宁夏水利厅网站进行公开公示。涉密项目按国家保密规定执行。
八、申请接收
申请人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材料。
九、办理基本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
(二)受理: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和齐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受理并短信通知。
(三)审查:由水务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听证等事项的,由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单位告知。
(四)许可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务局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五)许可送达: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宁夏政务服务网公告通知申请人。
参见流程图(附件2)。
十、办结时限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审批时间压减至7个工作日以内(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申请人权力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力。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一)监督电话:0954-6011387
(二)监督投诉信件地址:隆德县水务局(隆德县三幼西南六盘山大道北)
(三)监督投诉邮箱:ld6011387@126.com。
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954-6011003
(二)宁夏政务服务网:zwfw.nx.gov.cn
附件:1.申请参考式样
2.流程图
3.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4.生产建设项目类型说明
附件1
申请参考式样1: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函
(公文编号)
隆德县水务局:
〔简要说明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及所处设计阶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备案),处于×××设计阶段。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局,请予审批。
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申请参考式样2:
×××(生产建设单位)关于申请审批
×××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函
(公文编号)
隆德县水务局:
〔简要说明项目变更情况〕简要说明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
批情况,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变更的原因、主要内容等。
〔简要说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情况〕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或单位)作为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编制单位名称)编制完成了《×××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现随文报送你局,请予审批。
我公司(或单位)声明:向你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虚假产生的法律责任。
附件:×××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报告书
生产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3
水土保持方案示范文本
说明:以下内容摘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附录B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规定。
B.1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综合说明
1.1项目简况
1.1.1项目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位置(点型工程介绍到乡级、线性工程介绍到县级)、建设性质、规模与等级、项目组成、拆迁(移民)数量及安置方式、专项设施改(迁)建、开工与完工时间、总工期、总投资与土建投资等,明确工程占地面积、土石方“挖、填、借、余(弃)”量、取土(石、砂)场和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数量。矿山工程尚应明确地质储量、首采区位置、服务年限、生产期年排弃渣量等。
1.1.2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简述项目工程设计情况和方案编制过程。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项目进展情况。
1.1.3自然简况
简述项目区地貌类型、气候类型与主要气象要素、土壤类型、林草植被类型与覆盖率、水土保持区及容许土壤流失量、土壤侵蚀类型及强度、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涉及水土保持敏感区情况。
1.2编制依据
列出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所依据的主要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资料。其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在报告书相应位置说明。
1.3设计水平年
根据本标准第4.1.3条的规定,确定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水平年。
1.4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
按县级行政区确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及面积(对跨县级以上行政区的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责任范围表),并符合本标准第4.4.1条的规定。
1.5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1.5.1执行标准等级
确定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等级。
1.5.2防治目标
根据本标准第3.1.3条的规定,明确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线
型工程有分段标准时应确定分段指标值和综合指标值(对涉及区域较大项目,报告书后应附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
1.6项目水土保持评价结论
1.6.1主体工程选址(线)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主体工程选址(线)的评价结论。
1.6.2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
简述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建设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
取土(石、砂)场设置、弃土(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施工方法与工艺、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结论。
1.7水土流失预测结果
简述可能造成土壤流失总量、新增土壤流失量、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部位、水土流失主要危害。
1.8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成果
简述各防治区措施布设情况。工程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结构形式、布设位置、实施时段,植物措施应明确植物类型、布设位置、实施时段,临时措施应明确措施名称、布设位置、实施时段。
明确项目水土保持措施主要工程量。植物措施统计面积,工程措施统计拦挡措施的体积、排水措施长度、边坡防护面积、土地整治面积、表土剥离数量,临时措施统计临时拦挡、排水数量及苫盖面积等。
1.9水土保持监测方案
简述水土保持监测内容、时段、方法和点位布设情况。
1.10水土保持投资及效益分析成果
简述水土保持总投资和工程措施投资、植物措施投资、临时措施投资、独立费用(含水土保持监测费、水土保持监理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简述方案实施后防治指标的可能实现情况和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减少水土流失量。
1.11结论
明确项目建设从选址选线、建设方案、水土流失防治等方面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后是否能达到控制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从水土保持角度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提出的要求。
综合说明后应附水土保持方案特性表,格式内容要求见表1。
2项目概况
2.1项目组成及工程布置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2款和第9款的规定编制,符合本标准4.2.4的有关规定,并应有项目组成及主要技术指标表。
2.2施工组织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3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4.2.4
条的有关规定。
2.3工程占地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4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占地有调整的应说明。
2.4土石方平衡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5款的规定编制,并符合本标准第4.2.4条的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土石量有调整的应说明本项目剩余表土应说明堆存、后续利用方案。工程余方应说明优先考虑综合利用情况,不能利用的应说明弃土和弃石(渣)数量和分类堆存方案。
2.5拆迁(移民)安置与专项设施改(迁)建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6款的规定编制。
2.6施工进度
根据本标准第4.2.1条第8款的规定编制。已开工项目补报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施工进展情况。
2.7自然概况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1款的规定。
3项目水土保持评价
3.1主体工程选址(线)水土保持评价
根据水土保持法规、相关标准性文件和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建设方案与布局水土保持评价
3.2.1建设方案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
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可简化工程建设方案与布局评价。涉及本标准第4.2.5条第3款所列水土保持敏感区的,应说明与本工程位置关系,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2工程占地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3土石方平衡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6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4取土(石、砂)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5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设置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4.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6施工方法与工艺评价
根据本标准第3.2.7条和第4.3.9条的规定进行评价,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评价结论。
3.2.7主体工程设计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评价根据本标准第4.3.10条的规定进行评价。
3.3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
根据本标准4.3.11条的规定,进行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的界定,按本标准第4.3.12条的相关要求提出界定意见。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介绍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4水土流失分析与预测
4.1水土流失现状
应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第2款的规定。
4.2水土流失影响因素分析
根据项目区自然条件、工程施工特点,分析工程建设与生产对水土流失的影响。明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扰动地表、损毁植被面积,废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量。
4.3土壤流失量预测
4.3.1预测单元
本标准第4.5.4条和4.5.7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2预测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5.6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3土壤侵蚀模数
根据本标准第4.5.5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4.3.4预测结果
本规范第4.5.3条的规定进行计算,满足本规范第4.5.9条的相关要求。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的水土流失量进行调查。
4.4水土流失危害分析
根据本标准第4.5.8条的规定进行分析,并符合本标准4.5.9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还应对已造成水土流失危害进行调查。
4.5指导性意见
根据水土流失预测结果,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监测的重点区域。
5水土保持措施
5.1防治区划分
防治区应根据本标准第4.4.2条的规定进行划分。
5.2措施总体布局
根据本标准第4.6.2和第4.6.3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5.3分区措施布设
根据本标准第4.6.4条~第4.6.14条的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需明确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情况,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典型措施布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列。
5.4施工要求
根据本标准第4.6.15条规定进行,并符合本标准第4.6.16条的相关规定。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做施工要求。
6水土保持监测
6.1范围和时段
根据本标准第4.7.2条第4.7.3条的规定编制。
6.2内容和方法
根据标准第4.7.4条~第4.7.6条的规定编制。
6.3点位布设
根据标准第4.7.7条的规定编制。
6.4实施条件和成果
根据本标准第4.7.8条和第4.7.9条的规定编制。
7水土保持投资估算及效益分析
7.1投资估算
7.1.1编制原则及依据
编制原则和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的价格水平年、人工单价、主要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时费、估算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应与主体工程一致。
2主体工程估算定额中未明确的,应采用水土保持或相关行业的定额、取费项目及费率。
3编制依据应包括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定额和估算相关规定、主体工程投资定额估算和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投资定额和估算的相关规定。
7.1.2编制说明与估算成果
1应按相关规定列出投资估算总表、分区措施投资表(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分年度投资估算表、独立费用计算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算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施工机械台时费汇总表、主要材料单价汇总表。
2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总表应按分区措施费、独立费用、基本预备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列。
3科研勘测设计费、水土保持监理费参考相关资料根据实际工作量计列。
4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人工费、土建设施费、监测设备使用费和消耗性材料费,参考相关资料,结合实际工作量计列。
报告书后应附工程单价分析表。
已开工项目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对已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按实际完成计列。
7.2效益分析
效益分析主要指生态效益分析,包括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后,水土流失影响的控制程度,水土资源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恢复和改善情况。应说明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植被建设面积、可减少水土流失量、渣土挡护量、表土剥离及保护量。分析计算水土流失治理度、土壤流失控制比、渣土防护率、表土保护率、林草植被恢复率、林草覆盖率六项防治指标达到情况。
8水土保持管理
8.1组织管理
明确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管理机构与人员、管理制度等。
8.2后续设计
明确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要求。
8.3水土保持监测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的要求。
8.4水土保持监理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监理的要求。
8.5水土保持施工
明确落实水土保持施工的要求。
8.6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程序及相关要求,提出工程验收后水土保持管理要求。
附表:
1防治责任范围表(涉及县级行政区较多时)
2防治标准指标计算表(分区段标准较多时)
3单价分析表
附件:应包括项目立项的有关支撑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附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包含行政区划、主要城镇和交通路线;
2项目区水系图应包含主要河流、排灌干渠、水库、湖泊等;
3项目区土壤侵蚀强度分布图;
4项目总体布置图应反映项目组成的各项内容,公路、铁路项目尚应有平、纵断面缩图;
5分区防治措施总体布局图(含监测点位);
6水土保持典型措施布设图。
说明:
1在报告书封面后应附责任页。责任页内应注明批准、核定、
审查人员职务及编制人员分工。
2附图可单独成册。
B.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书内容及章节编排
1项目简况
简述项目位置、项目组成、项目实施情况、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情况。
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情况
2.1批复方案的水土保持措施
简述批复的水土保持措施分区总体布设情况。
2.2水土保持措施变更内容
说明措施变更缘由及变更内容,变更后水土保持措施布设按本标准4.6节的要求编制。
3变更投资估算
估算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投资,并明确较原方案投资的增减情况。
隆德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
自主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10月8)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九条 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三)《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
(四)《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
(五)《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报备回执及验收核查意见参考式样的通知》(水保监督函﹝2019﹞23号)
二、办理权限
县级批复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
三、受理条件
(一)生产建设单位在项目完工后或竣工验收前,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
(二)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时报送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监测季报,并编制完成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四)生产建设单位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水土保持方案及其审批决定、水土保持后续设计等,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形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
(五)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水土保持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只需编制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即可。
(六)生产建设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及时在官方网站或者其他公众知悉的网站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对于公众反映的主要问题和意见,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给予处理或者回应。生产建设单位在向社会公众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后,即自公示日期起二十个工作日后,且无公众不良反应,可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备。
1、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需公示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2、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只需要公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组中应当有至少1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
(七)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按权限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报备验收材料
(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6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1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2、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表2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1份(验收人员亲笔签名原件);
4、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1份;
5、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1份;
6、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网站公示截图1份。
(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包括以下3项内容:
1、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1份;(参考水保监督函﹝2019﹞23号式样)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1份(验收人员亲笔签名原件)
3、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网站公示截图1份。
五、报备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报备
六、报备时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单位报备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材料完整性和格式进行审核。
(一)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并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告。
(二)对报备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修改意见并一次性告知生产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七、报备费用
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办事结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回执。
附件3
隆水函字〔2023〕6号
关于隆德县桃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水利水保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隆德县桃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隆建管〔2023〕2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绿印山水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宁夏华江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你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3年4月11日
隆水函字〔2023〕20号
关于隆德县国孝牧业有限公司1500头肉牛
养殖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国孝牧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隆德县国孝牧业有限公司1500头肉牛养殖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隆国孝牧业〔2023〕3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你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3年8月4日
关于隆德县打食沟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水利工作站:
你站《关于办理隆德县打食沟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请示》(隆水利发〔2022〕12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你站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站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6月14日
关于隆德县水利设施补短板项目
温堡灌区设施农业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水利工作站:
你站《关于办理隆德县水利设施补短板项目温堡灌区设施农业供水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请示》(隆水利发〔2022〕13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你站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站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6月14日
隆德县水务局关于隆德县委党校迁建项目
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中共隆德县委党校:
你校《关于办理隆德县委党校迁建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隆党校函〔2022〕1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你校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校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8月17日
隆德县水务局关于隆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残疾人联合会:
你单位《关于办理隆德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隆残联发〔2022〕19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你单位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8月17日
隆水函字〔2022〕32号
隆德县水务局关于隆德县第三敬老院与老年
养护院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民政局:
你局《关于办理隆德县第三敬老院与老年养护院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你局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局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8月17日
隆水函字〔2022〕33号
关于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宁夏段)隆德
红二十五军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程水土保持
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隆腾旅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宁夏段)隆德红二十五军革命遗址保护利用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隆旅游司字〔2022〕22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你公司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9月1日
隆水函字〔2022〕34号
关于隆德县北片区观庄乡供水管网改造
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函
隆德县渝清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办理隆德县北片区观庄乡供水管网改造工程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申请函》(隆渝水司函〔2022〕22号)和随文报送的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收悉。上述材料显示,宁夏瑞祥水利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你公司组织开展了该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并明确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经审核,你公司提交的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材料符合规定格式,并已在水利部水土保持公示网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局接受报备。
隆德县水务局
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