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4-0007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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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宁夏禾联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包装袋上标签残缺不清的肥料产品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之规定,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肥料)罚〔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没收违法所得2380.00元;处违法所得1.8倍罚款4284.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664.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GA00472354),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5月23-27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