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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徐杰经营假兽药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4-00085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6-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当事人徐杰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兽药)罚〔2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款¥3825.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GA00472429),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6月12日-16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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