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4-0009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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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当事人隆德县丰禾农资服务站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兽药)罚〔2024〕1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款¥122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GA00472586),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7月11日-15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