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4-0012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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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隆德县聚源五金机电商行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及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之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农药)罚〔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罚款500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GA 00472950),现予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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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