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4-0012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22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当事人隆德县金牧兽药经销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兽药)罚〔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款¥97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GA00472881),现予公示。
公示间:2024年8月22日-2024年8月26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