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2/2024-0007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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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责任部门 |
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收费行为,加快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7号)、《固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原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固市发改规发〔2024〕2号)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隆德县范围内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公共充电设施。
二、充电服务费价格
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按充电千瓦时计算收取,最高为0.45元/千瓦时(不含充电电费),下浮不限。
三、相关要求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充电电价和服务费标准等事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收费时,要向消费者提供载明车号、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充电电费、充电服务费等明细收费票据。
(三)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的收费监管工作,依法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四、执行时间
自2024年9月29日起执行。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