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7/2024-00070 | 文号 | 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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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7户企业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因在其法定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拟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请你7户企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送达公告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送达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联系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12号
附件: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49号
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GWFX52,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场所:宁夏隆德县城关镇观泉街南建设银行商住楼1楼217号,法定代表人:王立。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鑫顺车业”登记注册经营,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隆德县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经营人无法联系,为非正常状态”。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也长期未做申报,且无法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也长期未做税务申报,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50号
宁夏立启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立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L4KE2H,地址:宁夏隆德县城关镇峰台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杨强。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宁夏立启商贸有限公司未做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51号
宁夏荣灿线缆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荣灿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C4H2CL9R,地址: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孵化园四期13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戴雪伟。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次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宁夏荣灿线缆有限公司未做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52号
宁夏隆德县宁泰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隆德县宁泰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064751583E,地址:宁夏隆德县工业园区宁安路,法定代表人:牟翔。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宁夏隆德县宁泰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经营人无法联系,现为非正常状态”。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无法联系经营人,现为非正常状态。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无法联系经营人,现为非正常状态。上述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53号
宁夏闽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闽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F0J67F,地址:宁夏隆德县龙城世家A区2号沿街商铺00204号,法定代表人:陈金顺。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隆德县陇城茶楼”登记,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54号
宁夏恒欣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宁夏恒欣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5WNRE8K,地址: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食品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齐凤菊。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宁夏恒欣食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上述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在税务局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上述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隆市监罚告〔2024〕55号
隆德县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公司名称:隆德县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CA1Q7J,地址:隆德县城东门(农牧局东侧),法定代表人:王发财。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鑫顺车业”登记注册经营,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中“隆德县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经营人无法联系,为非正常状态”。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应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涉嫌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也长期未做申报,且无法联系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当事人在税务局也长期未做税务申报,被列为非正常户的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对当事人拟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