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7/2024-0007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22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组织市县财政部门开展2024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宁财监发〔2023〕34号)以及《隆德县财政局关于2024年度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隆财监发〔2024〕1号)文件精神要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自2024年3月18日—9月27日,组织开展了全县12家单位2023年会计法规执行情况行政执法检查。现就检查结果公示如下:
一、检查对象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宁夏千峰兔业科技有限公司、隆德县葆易圣药有限公司、隆德县瑞平马铃薯专业合作社、隆德县残疾人电商就业创业协会、隆德县人民医院爱心医疗救助服务协会、隆德县旅游协会、隆德县梦帆会计咨询有限公司、隆德县鑫凯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宁夏顺远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二、主要存在问题
(一)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会计原始凭证审核不严、资金支付未取得原始凭证、往来资金未及时清理、专项资金结余未及时上缴等。
(二)隆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原始凭证审核不严、资金支付未取得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不准确、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专项资金结余未及时上缴等。
(三)隆德县应急管理局:原始凭证审核不严、资金支付未取得原始凭证、专项资金未及时上缴等。
(四)隆德县残疾人电商服务中心:会计原始凭证审核不严、资金支付未取得原始凭证等。
三、处理处罚和整改情况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了责令整改的处理决定,并督促有关单位依法依规按时整改。
隆德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