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7/2024-00083 | 文号 | 隆市监处罚送〔2024〕1 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05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7户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1月5日,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详见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4〕49-55号)。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4〕49-55号),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附件: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市监处罚〔2024〕49-55号)
联系人:赵盘军 王涛 联系电话:0954-6016170
联系地址:隆德县人民路112号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49号
当事人: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隆德县城关镇观泉街南建设银行商住楼1楼2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GWFX52
经营者:王立
身份证号:64222419******081X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4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曼保睐”登记注册经营,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曼保睐”登记注册经营,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未做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注册地址未经营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局未做税务登记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50号
当事人:宁夏立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隆德县城关镇峰台村二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L4KE2H
经营者:杨强
身份证号:64222419******0413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4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宁夏立启商贸有限公司未做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做税务登记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51号
当事人:宁夏荣灿线缆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孵化园四期13号厂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C4H2CL9R
经营者:戴雪伟
身份证号:35062519******0090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5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次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宁夏荣灿线缆有限公司未做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未经营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做税务登记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52号
当事人:宁夏隆德县宁泰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宁夏隆德县工业园区宁安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064751583E
经营者:牟翔
身份证号:62272719******4116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5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次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宁夏隆德县宁泰商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经营人无法联系,现为非正常状态”。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长期未做税务申报,现为非正常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53号
当事人:宁夏闽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隆德县城关镇观泉街南建设银行商住楼1楼2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F0J67F
经营者:陈金顺
身份证号:35032119******0353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4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隆德县陇城茶楼”登记,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隆德县陇城茶楼”登记,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注册地址未经营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54号
当事人:宁夏恒欣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宁夏隆德县六盘山工业园区食品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5WNRE8K
经营者:齐凤菊
身份证号:64222419******1622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4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宁夏恒欣食品有限公司已注销税务登记”。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已注销税务登记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吊销营业执照,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市监处罚〔2024〕55号
当事人:隆德县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隆德县城东门(农牧局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3MA76CA1Q7J
经营者:王发财
身份证号:62272719******4714
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对未报2022年度企业年报和2023年度企业年报的经营户进行抽取,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2024年8月14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鑫顺车业”登记注册经营,未找到该企业。
经查,当事人已经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分别于2023年7月5日,和2024年7月9日被我局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2024年8月14日,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注册登记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同日按照企业注册登记场所实地走访,发现该企业注册登记的地址已经被“鑫顺车业”登记注册经营,未找到该企业。该企业未在我局报备歇业备案。
2024年8月24日我局向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查询该公司在隆德县税务局申报缴税情况,当日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向我局开具了“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隆德县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长期未做税务申报,且经营人无法联系,为非正常状态”。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从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系统里查询到连续2年未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连续2年未报年报的事实。
2.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连续两年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截图,证明当事人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的事实。
3.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宁夏)上查询到当事人的基础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状态存续及我局具有管辖权限的事实。
4.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在登记注册地址未经营的事实。
5.国家税务总局隆德县税务局城关税务分局提供的“关于宁夏民德劳务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的纳税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在税务局也长期未做申报,且无法联系的事实。
因无法联系当事人,2024年9月27日,本局依法在“食安隆德”公众号及隆德县人民政府网站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隆市监罚告送[2024]1号)和《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隆市监罚告[2024]49-5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构成长期未开展经营的违法事实。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企业过多,挤占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导致企业数据失真,不利于地方政府掌握地方经济实际情况,影响政府客观科学决策。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当事人自2023年以来连续2个年度未在法定期限内报送企业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隆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