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2/2025-0004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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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责任部门 |
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组织起草了《隆德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制定方案》(征求意见稿),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即日起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5月23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至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联系电话:0954-6011074 邮箱:ldxfgj@163.com
地址: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四楼价格室
邮编:756300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24日
隆德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制定方案
为加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殡葬收费行为,维护群众和殡葬经营服务单位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宁规政发〔2018〕1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等有关规定,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对我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销售价格在进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莲花山公墓
2013年5月14日,根据隆德县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及2013年5月22日,根据《关于隆德县莲花山公墓建设项目的批复》(隆发改发〔2013〕87号),同意建设莲花山公墓。莲花山公墓位于隆德县好水乡水磨村碑子湾,离县城约10公里。公墓占地面积240亩,其中公益性公墓占地230亩,烈士陵园占地10亩。规划建设遗体安葬墓位10000个,截至目前,已建成遗体安葬墓位321个,已销售遗体安葬墓位155个,已安葬逝者 145个,已售未安葬逝者墓位 10个,剩余未销售墓位166个。
(二)隆德县殡仪服务中心
2017年4月25日,根据隆德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及2017年10月13日,根据《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隆德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设施项目可研的批复》(隆发改审〔2017〕498号),同意建设隆德县殡仪馆和殡仪服务设施项目。隆德县殡仪馆位于隆德县莲花山公墓东南侧,距离县城约10公里,总占地面积6亩,总建筑面积为2766平方米,设置有殡葬服务大厅、殡仪区、餐饮和休息区、附属用房、停车场等基础设施。
二、制定依据和原则
一、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
3、《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
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墓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宁价成发〔2010〕8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服务收费和价格管理办法》(宁发改规发〔2023〕12号);
6、其他相关的政策依据。
二、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2、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3、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4、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三、成本监审情况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
本次成本监审通过调查、据实核算的方法,以监审测算莲花山公墓墓位建设、运营成本等相关数据为基础,通过市场调查核实,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对天渊殡葬服务有限公司隆德分公司2021—2023年运营成本费用所设计到的各类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定。详情如下:
1、单穴:
墓穴类型 | 墓穴建墓费 (元) | 运营单位成本(元/m²) | 运营成本 (元/4.5m²) | 墓穴总成本 (元) |
1、汉白玉—A型 | 14,643.42 | 79.11 | 356.00 | 14,999.42 |
2、汉白玉—B型 | 12,443.42 | 79.11 | 356.00 | 12,799.42 |
3、草白玉—C型 | 10,743.42 | 79.11 | 356.00 | 11,099.42 |
4、花岗岩—A型 | 11,243.42 | 79.11 | 356.00 | 11,599.42 |
5、花岗岩—B型 | 9,843.42 | 79.11 | 356.00 | 10,199.42 |
6、青石—A型 | 10,543.42 | 79.11 | 356.00 | 10,899.42 |
7、青石—B型 | 9,693.33 | 79.11 | 356.00 | 10,049.33 |
8、青石—C型 | 6,106.98 | 79.11 | 356.00 | 6,462.98 |
9、青石—D型 | 4,988.79 | 79.11 | 356.00 | 5,344.79 |
2、双穴:
墓穴类型 | 墓穴建墓费 (元) | 运营单位成本(元/m²) | 运营成本 (元/9m²) | 墓穴总成本 (元) |
1、汉白玉—A型 | 19,076.34 | 79.11 | 711.99 | 19,788.33 |
2、汉白玉—B型 | 16,636.34 | 79.11 | 711.99 | 17,348.33 |
3、草白玉—C型 | 14,696.34 | 79.11 | 711.99 | 15,408.33 |
4、花岗岩—A型 | 15,076.34 | 79.11 | 711.99 | 15,788.33 |
5、花岗岩—B型 | 13,556.34 | 79.11 | 711.99 | 14,268.33 |
6、青石—A型 | 14,256.34 | 79.11 | 711.99 | 14,968.33 |
7、青石—B型 | 13,286.34 | 79.11 | 711.99 | 13,998.33 |
8、青石—C型 | 8,541.90 | 79.11 | 711.99 | 9,253.89 |
9、青石—D型 | 7,254.96 | 79.11 | 711.99 | 7,966.95 |
二、殡葬服务收费
经实地核查,莲花山公墓殡仪馆殡葬服务项目仅收取遗体接送费,其他服务项目与墓地的销售配套使用,无法通过会计账目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定其各服务项目的数量、成本及价格。本次殡葬服务收费价格采用市场法,通过调查隆德县周边地区的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经分析比较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确定殡葬服务收费价格。
四、拟制定收费标准
一、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
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在原莲花山墓地建设成本数据汇总,测算的基础上,参照现行土地征收价格,按照公益性公墓所属性质及自治区《关于加强公益性安葬(放)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对公益性公墓地面墓基材料成本进行剥离,实际墓位成本如下:
墓型 | 建墓面积(平米) | 建墓费(元) | 运营成本(元) | 成本合计(元) | |||
土地成本 | 公用设施成本 | 期间费用 | 运营成本合计 | ||||
遗体单穴 | 4 | 2724.08 | 270.00 | 284.08 | 24.64 | 578.72 | 3302.80 |
遗体双穴 | 6 | 3651.08 | 405.00 | 426.12 | 36.96 | 868.08 | 4519.16 |
注:建墓费包括土建工程(墓穴开挖、方砖砌护、混凝土盖板、抹灰),不包括石材(围栏及墓碑等);运营成本中包括土地成本、公用设施费、期间费用。 |
最终确定公益性墓位价格分别为:单穴不高于3300元,双穴不高于4500元。
二、墓地管理费
墓地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墓位销售价格百分之百收取,即骨灰墓10%,土葬墓12%,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计算。
三、殡葬服务收费价格
收费项目 | 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注 |
一、殡葬基本服务费 | 实行政府定价 | ||
(一)遗体接运 | |||
1、抬尸 | 元/具·次 | 50 | 二楼及二楼以上每一层加收10元具·次 |
2、消毒 | 元/具·次 | 50 | |
3、接运 | 元/具·次 | 240 | 2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8元,等候每超过1小时加收10%,过路、过桥费由丧户承担 |
4、跨省接送尸体 | 元/具·次 | 市场调节价 | |
(二)遗体存放 | |||
1、普通停放 | 元/具·天 | 30 | 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
2、冷藏停放 | 元/具·天 | 50 | |
(三)骨灰寄存费 | 元/盒·月 | 4 | 存放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
二、延伸服务项目收费 | 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不超过此标准,下浮不限) | ||
(一)遗体整容 | 元/具 | 不高于150 | |
(二)遗体防腐费 | 元/具 | 不高于100 | |
(三)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 |||
1、告别厅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 元/间·60分钟 | 不高于50元/间·60分钟 | 含音响、哀乐、瞻仰棺四周摆放绢花及盆景。每超过60分钟加收50元,不满60分钟按60分钟计算 |
2、瞻仰厅(守灵堂)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 | 元/间·天 | 不高于100 | 不足24小时按1天计算 |
三、其他殡葬收费 | 实行市场调节价 | ||
四、殡葬用品价格 | 实行市场调节价,进销差率不超过30% |
五、优惠减免政策
1、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各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免收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对因公安机关等特殊原因或无人认领所致遗体发生的殡葬费用,可予减免。
2、对城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给予墓位价格优惠,购买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墓位,在原售价基础上下浮10%.
3、遗体或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免除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延伸服务收费和墓位费。
六、实施时间
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后,印发执行。
七、监管措施及要求
1、严格公示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价格执行,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殡葬用户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不得对殡葬用户进行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
2、强化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全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墓地价格的管理和监督,要依据职责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收费和价格的投诉或举报,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