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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德县尹磊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5-0010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5-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隆德县尹磊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六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具体载明事项,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及种子样品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之规定。鉴于当事人此前无同类违法行为记录,此次属于首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执法人员共同商议,提出对其违法行为做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拟处理意见,本机关对执法人员做出的处罚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按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并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隆德县尹磊农资店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2.及时、完整、真实的建立和保存种子经营档案。

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5年5月15-19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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