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640423014/2025-0017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7-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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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当事人隆德县金牧兽药经销店经营假兽药行为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十四、兽药,序号2裁量标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作出(隆农(兽药)罚〔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没款¥1350.00元,已缴纳指定账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据号码0068061006),现予公示。
公示间: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4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