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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德县国林农资经销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5-0030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11-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隆德县国林农资经销部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种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种子)罚〔2025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罚款¥21000.00元已缴纳,非税收入票据号码0068061009),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51112-17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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