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0/2019-00018 | 文号 | 隆环罚字【2019】1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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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环保局 | 责任部门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19]1号
隆德县方圆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尹喜生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隆德县沙塘镇光联村 电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年12月1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环境执法监察中,发现你公司将养殖废水倾倒至沙塘镇光联村农田后,养殖废水溢满、渗漏流入排洪渠,最后排至渝河河道,存在污染水环境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年12月17日、12月18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对你公司拟作出的罚款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听告字[2018]1号)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对你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德县信用联社,账号:170028010002714301。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