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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方圆养殖有限公司违法倾倒污染物案

索引号 640423010/2019-00018 文号 隆环罚字【2019】1号 生成日期 2019-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19]1

 

隆德县方圆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尹喜生             职务:总经理

详细地址:隆德县沙塘镇光联村   电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81217日,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环境执法监察中,发现你公司将养殖废水倾倒至沙塘镇光联村农田后,养殖废水溢满、渗漏流入排洪渠,最后渝河河道,存在污染水环境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8121712月18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1224日告知你公司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同时,对你公司拟作出的罚款处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8]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隆环罚听告字[2018]1)和《送达回执》等证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第一款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消除污染

2、对你公司处以6万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德县信用联社,账号:170028010002714301。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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