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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佳喜养殖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案

索引号 640423010/2019-00019 文号 生成日期 2019-06-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环保局 责任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19]3

 

隆德县佳喜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423MA75WKU55G

地址:隆德县奠安乡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景喜仓 

201949我局对你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粪便,将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粪便等直接排至河道,存在污染水环境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9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19412日告知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合作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2号)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封堵排污口,尽快清理流入河道的生猪粪便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粪便,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对你合作社不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生猪养殖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德县信用联社,账号:1700280100027143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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