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0/2019-0001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6-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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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环保局 | 责任部门 |
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环罚字[2019]3号
隆德县佳喜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40423MA75WKU55G
地址:隆德县奠安乡新街村
法定代表人:景喜仓
2019年4月9日,我局对你合作社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粪便,将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粪便等直接排至河道,存在污染水环境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9日《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合作社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止污染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2日告知你合作社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合作社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合作社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隆环罚告字[2019]2号)和《送达回执》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封堵排污口,尽快清理流入河道的生猪粪便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生猪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粪便,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对你合作社不按照国家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生猪养殖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隆德县信用联社,账号:170028010002714301。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合作社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或者隆德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隆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隆德县环境保护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