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使用办法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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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隆德县政府办 | 解读单位 | 隆德县政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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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18-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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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隆德县政府办 | 解读单位 | 隆德县政府办 |
隆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
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隆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资金使用,提升电子商务事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意见》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的通知》、《全区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隆德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安排,用于扶持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同时,对其他方面电子商务发展资金予以整合使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定额补助。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项目:
1、县域知名电商企业、营销特色馆、旗舰店、网上批发、跨境电商平台、城市分仓建设(线上线下)。对企业线下特色产品展销馆建设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部分和线上利用第三平台建设特色馆的营销和运营服务投资部分等给予补助,对在知名网络平台建设隆德县农特产旗舰店、网上批发、跨境电商平台、城市分仓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县、乡、村服务(社区)网点建设。对企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实施的信息化改造和建设基层服务站点,宽带费及对其新增投入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单个网点补助不超过3万元。网点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对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无偿开展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网上开店及技巧、网购操作、企业孵化等电子商务培训以及第三方提供创业指导等相关服务,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宣传培训费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建设电子服务中心,积极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含网商、网店、微店)。对入住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电商企业予以资金补助,扶持网商、电商企业等壮大经营发展;对入驻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利用本区域平台或第三方平台进行各类网上交易模式,销售总额达一定数量的分别给予不同比例奖励,奖励金额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补助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5、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对承办企业设备和面向本区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及物流配送体系场地建设及新增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隆德县完成工商注册并在税务部门登记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
(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纪录。
(三)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由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企业),将申请资料在项目实施前送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申报企业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签后报送县发改局、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重大项目由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后,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项目确定后由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投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承办企业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出支持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材料。
第十条 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项目和拟补助资金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申报县财政局会同发改局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县发改局和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月向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汇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企业)收到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要求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报告本单位(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扶持项目结余资金由领导小组根据项目需要调配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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