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解读方式 图文方式 生成日期 2019-10-12
来源 政务公开办公室 解读单位 隆德县政府办

政策原文: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隆德县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解读

一、险种及范围

(一)保险险种。

根据全县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布区域、规模、生长特点以及自然风险状况,201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包括:

1.种植业保险:小麦、玉米、马铃薯、温棚(日光温室和大中型移动拱棚),脱水蔬菜(辣椒、甘蓝、芹菜、西红柿等)、万寿菊、中药材(黄芪、黄芩、党参、金莲花等)、油料作物(胡麻、油菜等)、小杂粮(蚕豆、荞麦、糜子等)。

2.养殖业保险:基础母牛(西门塔尔、夏洛莱、安格斯等)、能繁母猪、基础母羊、肉羊种羊。

3.宁夏农业机械综合保险:纳入农机管理范围的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自走式植保机、铡草机、无人飞机等农业机械。

(二)保险范围。

全县13个乡镇所有种植户(农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养殖户(个人、企业、养殖场等)及在隆德县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农民,从事农业机械生产经营的单位,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承保方式及费率标准

(一)种植业保险。

1.承保方式:分散种植户按照每户实际种植作物面积或温棚亩数投保,以乡村为单位统一签单;种植大户、合作社、企业以个人或法人单位投保。

2.保险金额: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确定。即小麦300元/亩、玉米300元/亩、马铃薯500元/亩、日光温室10000元/亩、温棚(大中型移动温棚)2500元/亩、脱水蔬菜1000元/亩、万寿菊1000元/亩、中药材1000元/亩、胡麻300元/亩、油菜500元/亩、蚕豆300元/亩、荞麦300元/亩、糜子300元/亩。

3.保险费率:(1)小麦、玉米、脱水蔬菜、小杂粮、油菜均为6%;(2)胡麻、马铃薯、万寿菊、中药材均为5%;(3)温棚(日光温室和大中型移动拱棚)为4%。

4.保费承担:(1)具体为:小麦、玉米、马铃薯,中央财政补贴4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县财政补贴10%,投保人交纳10%;(2)脱水蔬菜、温棚(日光温室和大中型移动温棚),自治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交纳20%;(3)万寿菊和中药材县财政补贴50%,投保人交纳50%。(4)油料作物县财政补贴50%,投保人交纳50%,(5)小杂粮县级财政补贴50%,投保人交纳50%。

5.保险期限:种植业作物从作物出苗或移栽成活起至产品成熟收获止。

6.投保时间:种植作物在出苗或移栽结束之前完成。

7.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农作物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1)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花期沙尘暴。

2)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二)养殖业保险。

1.承保方式:分散养殖户以乡镇、村或畜牧站为投保单位统一投保;养殖场以法人单位或个人进行投保。

2.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确定。西门塔尔、夏洛莱等基础母牛保额为:7000元/头、9000元/头;安格斯保额10000元/头、12000元/头;能繁母猪为1000元/头;基础母羊保额500元/头;肉羊种羊保额1000元/头。

3.保险费率:基础母牛保险费率为3.5%;能繁母猪、基础母羊、肉羊种羊保险费率均为6%。

4.保费承担:基础母牛(保额7000、9000、10000、12000元/头),自治区财政补贴分别为30.61%、23.80%、21.43%、17.85%,县财政补贴49.39%、56.19%、58.57%、62.14%,投保人交纳20%;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区财政补贴40%,投保人交纳20%;基础母羊、肉羊种羊区财政补贴50%,县财政补贴30%,投保人交纳20%。

5.保险期限:自签订保险单起一年。

6.保险责任:主要承担投保牲畜因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政府扑杀造成的直接死亡。

1)重大病害。①成年奶牛、后备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②能繁母猪: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俊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③基础母牛、育肥牛: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

2)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决定的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等。

3)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4)政府扑杀。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后,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人进行赔偿,并可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除专项补贴金额。

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行强制扑杀时,经办机构应当对投保农户进行赔偿,并从赔偿金额中相应扣减专项补贴资金。

(三)农业机械保险。

1.承保方式。根据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中国人保财险宁夏分公司《关于开展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协调配合人保财险隆德支公司为农机经营者集中投保,采取“政府补贴推动、农户自愿参保、保险公司市场运作”的原则来开展工作。投保时,农户需交清应承担的保险费,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财政补贴、投保人承担的保险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合同生效后,县财政补贴资金按财政管理规定支付。

2.保险费率。农业机械损失保险为2‰;操作人员责任保险费率为1‰;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为1‰。保险费率按农机机型分类,分别确定保险金额和保费。购置三年内的大型农业机械损失保额也可按发票价格进行投保,保费按具体情况计算。植保无人机机身年费率7%,全损时机身免赔为保额的10%/每次事故/每架飞机,部分损时机身免赔为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高者为准;第三者年费率0.4%,每次事故免赔为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高者为准。

3.保险责任。农业机械综合保险责任由农业机械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操作人员责任保险组成。

1)农业机械损失保险责任: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坠落、倒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暴雪、雪崩、冰凌、沙尘暴;受到被保险农业机械所载货物意外撞击;被保险农业机械在作业、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载运被保险农业机械的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

2)第三者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操作人员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操作人员在操作被保险农业机械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操作人员遭受人身伤亡。

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生效日期以投保人交费收据日期第二日凌晨保险责任开始生效。

5.财政补贴范围。纳入农机管理范围的小型轮式拖拉机(30马力以下)、中型轮式拖拉机(30马力以上—80马力以下)、大型轮式拖拉机(80马力以上)、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微耕机、全日粮饲料混合搅拌机、青饲料收割机、自走式植保机及无人飞机等农业机械,保费中县财政补贴70%,投保人缴纳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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