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生成日期 | 2020-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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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隆德县政府办 | 解读单位 | 隆德县政府办 |
一、禁限放时间
2020年1月18日起至3月31日。
二、禁限放区域
1.县城建成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具体范围:东起隆庄公路县城段(东门桥经城关镇吴山村向南至红崖社区以南文盛街区域),南至文昌街、清凉河一线(红崖社区以南文盛街沿清凉河向西,经高速公路引线至三里店水库),西至三里店水库,北起312国道县城段(包括312国道以北居民区)。
2.县城区各宾馆、酒店、饭店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在1、2项禁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电子烟花爆竹。
三、严格依法监管
在禁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人行为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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