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德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5-28编辑录入: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隆德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管理办法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21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宁夏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二十项制度》和有关制度项目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和项目管理应遵循“党政引导、集体所有、统筹安排、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规划、精准投放、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应于以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县农业农村部门(农经站)登记赋码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和村经济合作社;市场监督部门登记为集体性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

第四条  县委、县政府精心组织,统筹引领,调度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发展村集体经济方案和总体规划,研究确定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做好项目验收。乡镇党委、政府是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的实施主体,负责本辖区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组织、规划、审查、申报、资金及财务管理,督查指导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县委组织部发挥牵头作用,协调组织、严格把关、监督检查、评估验收,指导建立基层党组织引领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工作机制。县财政局负责做好项目资金拨付、资金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规划指导、示范推广、培训学习等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发展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审计工作。村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立项、审报、实施、资金支出等工作,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以下简称扶持项目),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市、县本级财政及部门统筹安排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以及各有关帮扶单位资助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及其他项目构成。区级扶持项目村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分配指标、星级评定、项目绩效综合确定,于每年年底前申报下年度项目实施村。

  第六条  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市、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部门扶持资金;村集体积累资金及社会捐赠帮扶的资金(资产),以及用于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启动、周转和村积累的各类资金。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会计业务依托乡镇农村会计代理服务中心成立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办公室,由“村财乡管”人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或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聘请的专职会计,实行村级签订合同,乡镇统一管理,按照资金使用权限分别管理账务。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申报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的行政村(社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乡镇高度重视。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村集体经济,有发展思路、有工作规划、有具体措施、有管理机制。

(二)村级组织有力。村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和带动力强,村委会班子有工作基础、发展经验、工作思路,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意愿、有共识、有要求。

(三)基础条件优越。村级具备发展集体经济的资产、资源、区位及产业等基础条件和可持续发展的项目。

(四)政策机制完善。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土地经营等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有健全的经营运行、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机制。

(五)村级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六)明确扶持范围。原则上对2016年以来已经开展试点的村或年集体经济经营收益超过50万元的村不再纳入实施范围,特需扶持项目的村给予倾斜。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上年度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给予优先扶持。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类型包括:

(一)资源开发类项目。村级组织利用集体所有的农、林、水、土地等资源,通过租赁承包和招商引资等方式,依法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业,林下经济和乡村旅游业项目。

(二)资产经营类项目。支持村级组织依法经营和处置村级集体资产,对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校舍、厂房、仓库、生产装备设施等集体财产,通过扩建改造、发包租赁、入股联营等方式盘活存量的项目。

(三)产业带动类项目。依法对农户无力经营的承包地、林地等,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和群众自愿的基础上,由村集体以公开发包或土地流转等形式,大力发展高效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畜牧养殖等现代农业项目。

(四)服务创收类项目。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物业管理、保险、广电、通信,创办综合服务代办点、广告文印、便民超市、物业管理、农资销售公司、电子商务,提供家政、环卫、养老、商贸等服务项目。

(五)股份合作类项目。村与村之间打破行政区划和地域限制,发展合作经济项目;通过集体自办、招商引资、能人领办、入股联营等形式,大力发展项目支撑型集体经济,把经营收益和入股分红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发展股份经济项目。

(六)文化旅游类项目。依法开发农家乐、采摘园、度假村、红色旅游、文化旅游、生态旅游等项目。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色小镇的项目。

(七)物业经济类项目。依法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产权租赁、物业回购、使用权入股等方式,因地制宜或异地置业建设标准厂房、农贸市场、商铺店面、仓储物流设施等除商品房以外的物业项目。

(八)科研创新类项目。依法通过技术引进、自主研发等方式,依托本土人才、社会力量等,开展高新技术研发应用或挖掘物质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项目。

(九)其他发展类项目。其他有效促进村集体经济发展增收的合法项目。

第十条  扶持项目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复审、区市备案”的程序确定,村级组织研究确定申报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党委、政府初审后,由县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会商、评审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复,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自治区、固原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批复后,县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应督促乡镇党委、政府和村级组织,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原则上当年申报的项目当年实施完成。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实施肩负主体责任。

  已经批复的区级项目,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县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按程序调整后,分别报自治区、固原市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十  项目实施结束后,乡镇党委、政府指导项目村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并组织初验。县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验收。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十条  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确定后,项目资金直接拨付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拨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村级集体经济收入进行股份或份额量化后,用于项目支出。

第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牛羊等育肥、繁育牲畜圈棚、生产用房建设,农产品加工、销售等厂房、门店的建设及仓储、冷藏等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二)机械设备购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规模生产经营配套服务的农业机械、喷药机械、农用运输机械、烘干设备、加工机械、检测机械及电子商务等机具购置支出。

(三)生产费用周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的入股土地流转、土地整治、有偿服务、劳务工资、机械作业等费用;购买畜禽、特种养殖及饲料,购种子、化肥、农药、膜等农业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支出

(四)投资入股经营。扶持资金用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合作经营或投资、参股等支出。

第十条  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偿还村级债务;

(二)修建楼、堂、馆、所;

(三)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发放个人津贴、补贴;

(五)项目管理费;

(六)公益事业项目建设;

(七)其他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相关的支出。

第十条  扶持资金总额和村名额每年按照自治区下达的指标执行,县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报审批复、评估验收等情况,按政策下达项目资金,扶持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账户。

第十条  扶持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扶持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扶持资金项目设计必须因地制宜,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有相应的经济实体和经济组织愿意承担,回报达到预期要求;项目要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并经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十条  扶持资金使用属于政府采购和建设招投标范围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政策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流程、项目预决算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审批服务,加快项目推进。为节本增效,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流程管理,经过董(理)事会议、监事会议、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项目完成后,必须要有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工程预算、用工合同或协议、人工费支付清单、建材采购税务票据、工程决算、财务公开表册及工程自验单等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接受上级监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  项目基础设施建成完工后,由所在地乡镇政府牵头组织项目自验,达到验收条件的,报送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县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实施项目验收。对不足之处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落实。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扶持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资金管理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隆德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及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  扶持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将资金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填写“财务报账单”,附自治区、县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复的实施方案、两会记录(村委会提议、村民代表决议)、经营协议或投资协议、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具的收款收据、抵押文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证书、法人身份复印件、开户银行账户等资料,财务报账单经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委会审签、乡镇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审核、乡镇分管领导审核、乡镇长审后,通过银行转账,将扶持资金拨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依规进行直接管理。  

    村委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资金由村委会管理使用的,村委会依据农村财务报账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十  扶持资金支付流程:资金由村委会管理使用的不独立设置账簿,在村财乡管账户中进行业务处理,按照村级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审批权限执行。

扶持资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的,必须建立独立账簿(总分类账、明细账、银行账、现金日记账及固定资产账)。扶持资金支出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县人民政府或乡镇政府批复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中的项目内容,明确扶持资金用途,制定详尽的资金使用计划,由会计审核填写《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批报账单》和《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实施预算表》,附社员代表会议纪要、理事会会议纪要和原始凭证(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手人、监事长及理事长签字),通过银行转账支出。原则上不允许任何人经手现金,确需现金支付的必须完善手续。

第二十  扶持项目资金账务处理: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或对外投资的,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一是扶持资金使用与《实施方案》不符、改变资金用途、属性的;二是项目建设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三是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不全的;四是资金支出凭证不规范、附件资料不全的。

第二十  扶持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做到资金、管理、核算到项目。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周转,不得用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一次性开支。

第二十  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无法落实,实施项目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整变更。县级以上批复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经社员(代表)会议决议,村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变更方案及说明,乡镇审定方案后,主要负责人加注意见、加盖乡镇政府公章,报县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会签审定通过,再报自治区和固原市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批复的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无法落实,实施项目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对项目进行调整变更。经村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的变更方案及说明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定批复后实施。报县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  扶持资金要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定期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重大事项要经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十条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实施方案批复后,从扶持资金拨付到实施项目的村财乡管账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之日起,三个月后项目还未实施的,将收回扶持资金,酌情作出处理,调整到有能力实施项目的村,扩大其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的资金规模,充分发挥扶持资金作用。

第五章  督查考评

第三十  乡镇党委政府应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监督。县组织、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切实发挥监督职能作用,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督管理,主动配合县纪委、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监督作用,建立民主决策机制、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项目检查考核并建立报告制度,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监测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和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过程中,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扶持资金违法违纪行为,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收回资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组织、财政、审计、扶贫、农业农村部门督促乡镇和项目村限期整改;对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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