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5-30编辑录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0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

分配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区实行住房补贴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4号)和《固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隆德县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隆德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实际的分配新体制,不断满足职工的合理住房需求,保障职工收入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坚持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原则;坚持积极稳妥、公开透明原则。

二、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

1、全县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

2、全县全额、差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二)补贴对象

1、2014年12月31日前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无房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但享受优惠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职工)。

3、2015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补贴标准

(一)补贴面积标准。工龄在25年以下的一般干部职工和事业单位初级职称人员65平方米;科级和事业单位中级职称人员,以及工龄在25年(含25年)以上的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处级和事业单位的副高职称人员90平方米;厅(局)级和事业单位的正高职称人员120平方米。

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初、中级工和普通工人75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平方米。

行政机关职工的职称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事业单位职工职称被聘任的与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未被聘用的不与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挂钩。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岗位交叉的人员一律按编制身份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基准补贴额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根据隆德县2014年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确定;职工个人合理负担额按不低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72.21平方米(平均建筑面积)确定。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变动而变动。隆德县2014年底每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为3360元,个人合理负担额为1110.7元,经测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补贴额为569元。

四、发放方式

(一)隆德县住房货币化补贴从2015年12月1日开始施行;住房补贴按月随职工工资(离退休费)发放。

(二)无房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

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的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乘未达标比例,未达标比例根据住房未达标面积部分占职级住房面积的比例确定(未达标比例=未达标住房补贴面积÷职工职级标准面积),其中:未达标住房补贴面积=职工住房补贴标准面积-职工已按政策参加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或集资建房的面积。

(三)月标准工资。行政人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艰苦边远津贴;机关工勤人员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艰苦边远津贴;事业单位人员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艰苦边远津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补贴额、职工补贴建筑面积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由县住房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公布。经测算,2015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13.36%。

(四)无房和住房不达标的在职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的最长年限为32年,工作年限不足32年的按照离退休前的实际工作年限发放。无房和住房面积不达标的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采取分年度发放的方式核发。

五、资金来源

行政机关和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在县级财政预算中列支;差额预算事业单位由县财政按照差额补助的比例予以核拨,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发放。

六、执行规定

(一)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资料,由现工作单位核定补贴面积并公示。

(二)凡参加公用住房改革的离退休职工、在职职工,其房改的实际面积已达到应该享受的相关的面积标准,不得享受住房货币补贴。

(三)对已按过去规定的面积标准房改购房超面积标准部分以市场价计算,住房面积标准调整后,不退房款,以新的住房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四)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如职务(职称)变动,从变动次年起,按变动的职级标准领取住房补贴。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去世的,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五)职工在享受住房补贴期间调离或擅自离职、除名、开除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原工作单位从发生上述行为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

(六)调入的职工,依据调出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符合条件的自调入当月起发放住房补贴。

七、工作要求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发改、财政、监察、审计、住建、国土、编办、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建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组织各单位建立职工个人住房电子档案,确定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核算职工个人住房补贴额度,经县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执行。

(二)明确职责,严格程序。县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核算职工住房补贴标准及按年度测算住房补贴系数等工作;住建局会同人社局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核查房改信息;国土局负责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指导各单位建立职工电子档案等工作;人社局负责按年度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职级及工资标准;县编办负责对人员编制及编制性质有争议人员身份进行界定;财政局负责落实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监察局负责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局负责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审计监督;各部门(单位)负责申报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参加住房改革情况。

(三)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住房补贴改革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强化工作监督,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冒领、套领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自治区直属单位、县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此方案制定可行的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报县住房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执行。

(五)本方案由县住房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