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5-30编辑录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县人民政府在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的领导下,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市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以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决策部署,切实把党的领导贯穿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坚决守好促进民族团结、维护政治安全、改善生态环境“三条生命线”,走出一条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奋力描绘好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美丽新宁夏的隆德篇章。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各项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规矩和纪律,勤勉廉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贯彻政府各项工作部署,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创新行政方式,增强执行能力,提高行政效能。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其中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协助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
第八条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重大事项,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县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县长协商决定。县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受县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如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在此期间也不在隆,按任职排序确定一名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其他副县长出差、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县长或县长指定其他副县长代管。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县长助理,协助副县长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 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处理政府日常工作,负责政府办公室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
县审计局在县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县人民政府和区审计厅、市审计局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
第三章 行政职能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政令统一,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高效运转、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推进政府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经济调节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经济形势研判,科学研究调控目标和政策取向,有效实施区间调控、定向调控、相机调控、精准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保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强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推进公平准入,积极创造公平、公正、公开和正义的法治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推进社会治理改革和创新,合理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维护国家安全。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着力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环境保护职能,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树牢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绿色发展指数导向,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空气清新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建设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治理效能,构建一流营商环境。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推进政务信息化共建共用,提升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实现更多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和跨省(区)通办、全国通办。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按照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目标要求,坚决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工作各个方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性文件、决定。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政策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事先请示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法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司法局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司法局审查或参与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司法局提出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定期清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维护法制统一。
第二十二条 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促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
第五章 政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围绕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第二十四条 完善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意见收集和采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完善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推进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完善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回应和处置机制,对涉及本地区的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等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和事项,应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同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沟通,认真办理议案、建议和提案,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和向县政协通报办理情况,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重视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报道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络等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网上信访,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健全、完善和落实好督查、考核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维护信访秩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及时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公职人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自觉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力度,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及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三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严格绩效管理,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七章 决策机制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原则,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须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必经程序,决策前均应进行评估。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和操作的可行性。
第三十七条 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凡涉及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发展战略、财政预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社会分配调节、重大项目建设、预算外资金安排等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必要时召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研究,并按规定及时报请县委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和区、市、县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并经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及合法性审查;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社会公示或举行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要及时向县委报告。对依法应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全局性的工作和政协委员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主动与县政协协商。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的事项,必须先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以县人民政府党组名义提请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对提交县委常委会研究的事项,主管部门、分管副县长或县长须提前向县委汇报沟通,专题向书记汇报。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决策实行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健全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重大决策执行情况,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县长协调处理后,向县长报告。
第四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根据需要可安排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直属事业单位和区、市驻隆单位、重点企业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县委、人大、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形势。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出席,邀请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列席。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重大决策部署;
(三)研究部署政府工作中的发展战略、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四)研究政府党组建设和政府系统党的建设重大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党组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组成。应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
县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法治办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常务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县长或县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研究向区、市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和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贯彻落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审议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的工作报告草案和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向县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四)落实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审议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审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年度审计报告等;定期分析研判全县经济运行情况,研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风险防范、乡村振兴、环境保护、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改善民生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审议政府重大投资、重大建设、重要资源配置、社会分配调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民生工作和关系公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审议预算外追加大额资金事项;
(八)审议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九)审议政府部门和乡(镇)的重要请示事项;
(十)审议政府工作人员任免、奖惩等事项;
(十一)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六条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有关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参加,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难以决定、需提请县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涉及2位及以上副县长的分管工作范围、需提请县长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三)县长认为应当由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按照分工主持召开,会议不定期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人民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副县长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三)研究处理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事项等。
第四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副书记、政府党组成员提出建议,报党组书记确定。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政府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经司法局和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逐级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县长审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批示意见,汇总后按程序报县长审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原则不提交会议审议;确需提交会议的,应提出倾向性意见报会议召集人审定。凡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凡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议题,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先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按时参加会议。各副县长或县长助理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要求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参会的,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主持会议的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请假,并委派本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由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后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换参会人员。会议议题原则上由提交议题的乡(镇)、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携带其他人员参加会议。
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议题,如分管副县长或提请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加会议,原则上不予列会。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纪要,经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县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经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第五十二条 严格落实基层减负、精简会议有关要求,实行会议计划管理,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确需召开的要列入年度计划,未列入计划的严格按程序报批,无需开的坚决不开,可以合并的坚决整合。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人数不超过300人,时间不超过1天;县长出席的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与会议议题密切相关的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副县长出席的会议,原则上不要求乡镇和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应由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特殊情况按程序审批。可采取小范围、小规模研究问题、协调解决问题的专题会议,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议;能用电话、文件等形式部署的不再开会,能召开视频会议的不召开现场会议。从严把控副县长参会规格,副县长集中出席重要会议,由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一般性工作会议只安排分管副县长出席,其他副县长不陪会;副县长一般不出席政府组成部门召开的部门工作性会议(兼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除外)。精简会议规模,压缩参会范围,带头开短会、讲短话,在全县性会议上主讲,时间一般控制在1小时以内。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三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紧急特殊情况确需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的公文,签批之后应及时送县政府办公室登记。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的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按上行文的要求,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下设管理机构(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第五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按照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分管副县长可根据需要转请其他副县长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等议案,由县长签署。
第五十六条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必须报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分管副县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事务性的,由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点工作、重要任务、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署的合作协议,由承办部门(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草拟文本,在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和司法局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按程序由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审核,报县长审定后签署。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一步精简公文和简报。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人民政府批转或政府办公室转发。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属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事项,其他部门或乡(镇)应当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县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接到各单位报送此类事项,直接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需要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十章 执行落实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及时对年度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副县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负责处理;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原则上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县长配合。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对既定的工作目标、措施和确定的事项,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县人民政府奖惩和推荐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应当带头执行政府决策,所有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认真执行政府决定。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或停止执行政府决定。
第六十二条 负责县人民政府决定事项落实的部门和单位,要以保证质量为前提,在规定期限内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未能按要求落实的,必须书面递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县人民政府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决定事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对存在较大问题的,责成承办部门限期整改。同时,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和分析,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视情向各乡(镇)、各部门通报。
第六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要强化和规范政府督查,提高督查实效。下列事项应当纳入政府督查范围,由政府督查室或有关秘书全程督查、及时催办,保证按要求时限落实到位: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全县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
(三)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
(四)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县委、县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或者下发公文、签订责任书,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落实的事项;
(五)全县重大项目建设及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重要问题及新闻媒体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突出问题的批评和建议;区、市、县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政协提案建议落实情况;
(七) “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互联网+督查”等网络留言办理情况;
(八)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
通过对政府重要决策的督办检查,随时了解和解决决策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决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解决建议,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四条 分管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办公室主任负有督促检查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政府决策的职责,应当定期过问决策执行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涉及多位副县长分管且问题复杂的,可以提请县长或者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落实决策的措施。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应加强政府内部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不执行或者推诿、拖延执行政府决策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
审计部门要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决策的执行情况纳入跟踪审计或者效益审计范围,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第六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决策及执行各环节的行为主体均应纳入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对违反有关规定作出的错误决策或者不执行、延误执行、擅自改变政府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坚持底线思维,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强化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与隐患排查,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指挥平台建设,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保障,注重应急宣传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推进基层应急体系建设,提升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值守联动机制,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六十八条 各乡(镇)、部门(单位)是向县人民政府报告重要紧急情况(含突发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落实值班值守责任,严格按照节假日值班带班分类要求,认真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干部在岗带班、外出报备等制度,遇有重要紧急情况第一时间请示报告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加强值班管理和督促检查,强化信息报告时效性和主动性,即接即报、边核边报、阶段续报。重大以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人民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对发生迟报、谎报、瞒报、漏报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二章 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 县发改局每月向县人民政府提交经济运行情况和项目推进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每季度研究分析全县经济运行特点、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建议,向县委专题报告。
第七十条 各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参加国家、区市相关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要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重要会议精神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传达研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参加国家、区、市召开的会议,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会议精神。
第七十一条 县政府办公室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上午9:00前,将县长、各副县长本周政务活动安排,送县长、各副县长及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供领导了解掌握。
第十三章 纪律作风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调查研究、会议活动、改进文风、请示报告、公务接待、新闻报道、待遇管理等方面严格执行《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以及自治区“若干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县委《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贯彻执行,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政府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请假报备纪律,县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县长、县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在工作日期间外出2天以内的,向县长口头请假;外出3天及以上的,向县长书面请假,同时报告县委书记。各乡(镇)、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请假,需事先按程序向县委书记、政府县长和分管副县长书面请假,并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每年深入基层不少于2个月。
第七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8年5月30日县人民政府印发的《隆德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隆政发〔2018〕50号)同时废止。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