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2-06-01编辑录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展价格规〔2018〕94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隆德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相关设施建设费以及征收成本等费用构成。
第三条 隆德县城市垃圾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负责制定,县相关部门依照标准收取。
第四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依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管理,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受县住建局委托,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分为自主征收和委托代收两种,除由住建局自主征收外,可委托以下单位代收:
(一)城关镇代收城市常住居民及暂住人口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县税务局代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和有税务登记证备案的商业经营者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代收无税务登记证的商业经营者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场及临时摊点和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应交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除县住建局和其委托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收取,具体计费方式为:
(一)城市常住居民以户为单位、暂住人口以人为单位计费,按月征收;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费,按年度征收;
(三)固定经营性场所,以营业面积计费,按年度征收。
(四)有床位的行业,以床位数量计费,按年度征收;
(五)农贸市场及临时摊点,以摊位数计费,按月征收;
(六)营运车辆,以车型计费,按月征收;
(七)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按实际产生量计费,按次征收;
(八)自收自运垃圾按载重量计费,按次征收。
第八条 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第九条 征收主体单位与各委托代收单位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并按7%-10%支付代收手续费。各委托代收单位在各自明确的责任范围内,认真履行服务职能,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各委托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足额征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处置费用及征收管理费用。严禁截留、挪用、变相私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他人提供垃圾清运有偿服务的,除支付双方自行约定的服务费外,还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三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和代收单位的收费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垃圾处理费,不得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县城市公共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发改局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 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隆德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
单位:元 | |||||
类别 |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拟定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居民 | 1、常住居民 | 元/月·户 | 2.00 | 按成本1.96元/月·人及每户平均人口2人核算 | |
2、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1.00 | |||
二、机关单位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含零时工、合同工) | 元/人·月 | 2.00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限办公区),按在册人数收费 | |
三、餐饮业 | 饭店、餐厅等餐饮业、蔬菜、水果门店等 | 50㎡以下 | 元/月·m2 | 0.40 |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
51㎡-100㎡ | 0.40 | ||||
101㎡-200㎡ | 0.30 | ||||
201㎡-500㎡ | 0.30 | ||||
501㎡-1000㎡ | 0.20 | ||||
1000㎡以上 | 0.20 | ||||
四、商贸业、休闲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等 | 服装、百货、家具、药品、家电、建材等商业门店,照像、打字复印、美容美发、咨询、洗浴、网吧、水吧、茶楼、棋牌室、个体诊所、KTV、歌舞厅等服务业,汽车、摩托、家电等修理业,各类专业市场 | 50㎡以下 | 元/月·m2 | 0.40 |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
51㎡-100㎡ | 0.40 | ||||
101㎡-200㎡ | 0.30 | ||||
201㎡-500㎡ | 0.30 | ||||
501㎡-1000㎡ | 0.20 | ||||
1000㎡以上 | 0.20 | ||||
五、市场及零时摊点 | 市场及沿街临时百货、瓜果蔬菜、烧烤等摊点 | 元/天·摊位 | 1.00 | | |
六、有床位的行业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月·床位 | 1.00 | ||
医院 | 元/月·床位 | 0.50 | |||
七、营运车辆 | 1、大型客车 | 元/月·辆 | 8.00 | ||
2、大中型客车 | 元/月·辆 | 5.00 | |||
3、大中型货运车辆 | 元/月·辆 | 3.00 | |||
4、市内出租小客车、公交车 | 元/月·辆 | 2.00 | |||
八、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 | 1、各类建筑、装修、渣土(20吨) | 元/月·辆 | 20.00 | 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成本41.81元/吨和处理单位成本6.74元/吨核算 | |
2、各类建筑、装修、渣土(10吨) | 元/月·辆 | 10.00 | |||
3、各类建筑、装修、渣土(5吨) | 元/月·辆 | 5.00 | |||
4、各类建筑、装修、渣土(3吨) | 元/月·辆 | 3.00 | |||
5、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垃圾 | 元/吨 | 3.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