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6/2023-0000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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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三、行政复议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三份(需申请人本人签名捺印);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正反两面),有效联系方式,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能收到邮件的详细地址;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三份;
(二)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上述申请人还需提供联系方式,申请人行政复议期间能收到邮件的明确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证明;
3.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等材料。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六)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附件:行政复议格式文本.wps
注: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不清晰或者证据材料不足,复议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者提供清晰的材料。
签名必须用黑色墨水或签字笔书写并在上面按捺手印,所有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件必须带原件核对。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
3.申请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
4.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前,经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5.认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申请;
6.申请人可以依法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7.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义务
1.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书,提交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明材料;
2.复议期间,申请人应当执行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申请人协助调查取证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4.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后,申请人应当履行。
五、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二)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三)不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同一行政复议申请,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或者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六、行政复议申请提交方式及受理机构
当面申请
1.受理机构:隆德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室(103室);
2.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隆庄公路东侧隆德县司法局一楼;
3.联系电话:0954—6519855。
(二)邮寄提交(请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隆庄公路东侧隆德县司法局一楼;
收件单位:隆德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室(103室);
联系电话:0954—6519855;
邮政编码:756300。
七、行政复议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