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1/2024-00044 | 文号 | 隆政发〔2024〕34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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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气象局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单位):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
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
前 言
为有效保护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比较性,为天气预报、气象信息、气候分析、气象服务以及气候变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气象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要求,特制订《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2023—2035年)》。
第一章 城乡概况
1.1 区域概况。
隆德县地处宁夏南端,位于六盘山西麓、宁南边陲,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地处北纬35度21分至35度47分、东经105度48分至106度15分之间。南北长47公里,东西宽41公里,全县幅员面积991平方公里。县境西北毗连静宁、西吉,东南接泾源、庄浪,东北周边与固原接界。隆德县总人口15.4412万人,辖13个乡镇、98个行政村、10个社区。
1.2 地形地貌。
隆德县地处黄土高原西部,系祁连山地槽与华北地台的过渡带。境内群山绵亘,峰峦叠嶂,沟壑纵横,山势错落。地形东高西低,十山九沟,六盘山东峙,7条河西流,形成谷地,丘陵插嵌众水之间。最高海拔美高山2942米,大部分区域在1900至2500米之间。地貌类型分为黄土丘陵沟壑区(占55.70%)、阴湿土石山区(占33.26%)、河谷川道区(占11.04%)。除六盘山外,散处于全县较为有名的山脉是凤太山、牧丹山、峰台梁、清凉山、北象山、蟠龙山等。沟道138条,山峰115座,峡谷5条,湾296个,滩15个,梁104个。
1.3 气候。
隆德县气候属中温带季风区半湿润向半干旱过渡性气候,春低温少雨,夏短暂多雹,秋阴涝霜旱,冬严寒绵长。
(1)气温
年平均气温6.1度,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为-7.3度,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为17.7度;极端最低气温为-27.3度,极端最高气温为32.4度。
(2)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513.1毫米,多集中在夏秋两季,尤以7、8两个月为降水集中季节;年降水日数为111.0天。
(3)日照
年平均日照时数2338.3小时。
(4)风
年平均风速为2.1米/秒;最多风向为东南风(SE)。
(5)气象灾害
隆德县灾害性天气主要有暴雨、干旱、冰雹、霜冻、大风等,制约和影响我县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2.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要求,按照《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的技术要求,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为气象防灾减灾和应对气候变化提供准确的科学依据,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提供可靠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2 主要原则。
(1)城市规划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原则,实现城市建设与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标准的原则;
(3)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步改善的原则;
(4)经济合理的原则。
2.3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3号);
(5)《宁夏回族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办法》;
(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文件);
(7)《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国气象局和建设部联合发文);
(8)《隆德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第三章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现状
3.1基本情况。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始建于1959年5月,1960年7月1日正式进行气象观测,区站号为53914。2019年因城市规划建设,整体搬迁至红崖社区以东、六盘山大道南侧,经度106°08′39″E,纬度35°35′59″N,拔海高度2153.1米。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平行观测,2021年1月1日正式启用,2022年12月30升级为国家基本气象站。承担地面气象、农业气象、生态环境监测等业务,监测包括云、能见度、天气现象、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降水、日照、蒸发、0-320厘米地温、雪深、冻土等常规气象要素。属国家二级农气站,农业气象观测主要为农田土壤水分及墒情的测定、冬小麦作物观测。根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测得的气象资料参加全国交换,资料实时上传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是国家天气气候站网中的主体,是宁夏27个国家气象站点之一,建站时间长,地理位置重要,为全国气候分析和天气预报提供信息,并承担中国气象局和宁夏气象局气象信息交换任务。
3.2 探测环境现状分析。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现位于红崖社区以东、六盘山大道南侧,占地面积20667万平方米,处于黄土高原中温带亚湿润气候区。地势空旷开阔无遮挡,地势、地形均与四周环境有较好的连续性,四周分别是:东面、南面为耕地、北面为村庄,西面为城区。2021年探测环境评分为97.8分,观测场四周气流畅通,四周障碍物符合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能较好代表本地较大区域的气象要素特点,符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623号令)等相关技术要求。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周边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和植物的仰角和全景具体情况见下图3-1。
图3-1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距高比图及0-360度全景图
第四章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规划内容
4.1 规划目标和主要任务。
4.1.1规划年限
本次专项规划年限为2023—2035年。
4.1.2规划范围
以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为中心,半径1000米范围内的用地。
4.1.3规划目标
规划编制完成以后,以本规划为依据,使规划范围内具有良好的气象探测环境,保证气象探测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获取的气象探测信息具有代表性、准确性、和比较性,提高气候变化的监测能力、气象预报准确率和气象服务水平,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4.1.4主要任务
(1)根据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的台站类别和承担的综合气象探测任务及布局特点,明确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和保护范围;
(2)界定清晰的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保护和控制范围,实现限建落地;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和行为提出科学、严格的控制和保护要求;
(3)提出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2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标准。
4.2.1气象探测环境的定义
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
4.2.2气象探测环境的总体要求
气象探测环境要求长期稳定,具有良好的区域代表性。
(1)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
②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
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④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
(2)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国家基本气象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①禁止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②在观测场周边500米范围内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
③在观测场周边200米范围内修建铁路;
④在观测场周边100米范围内挖筑水塘等;
⑤在观测场周边50米范围内修建公路、种植高度超过1米的树木和作物等;
⑥日出日落方向障碍物的高度角≤5°,四周障碍物不得遮挡仪器感应面。
4.2.3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和保护标准
(1)保护范围。根据《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结合隆德县的实际情况,确定以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基准点,半径5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半径500—1000米范围为基本保护区。
(2)保护区保护标准。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保护标准如表4-1所示。
项目站类 | 国家基本气象站 |
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 |
与垃圾场等干扰源距离 | >500米 |
与铁路基距离 | >200米 |
与水塘等水体距离 | >100米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表4-1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3)基本保护区保护标准。在观测场周边500—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4.2.4 观测场周边地块建(构)筑物高度控制
观测场四周障碍物控制要求: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块建、构筑物限高计算方法:
H=a/10+h(米)
其中:
H:建、构筑物限高(相对高度)(米);
a:建、构筑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h: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高度(以黄海高程为基准)(米),h=2153.1米;
表4-2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建、构筑物限高表
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 建、构筑物限高(黄海高程海拔高度)(米) |
30-50 | 2156.1~2158.1 |
50-100 | 2158.1~2163.1 |
100-200 | 2163.1~2173.1 |
200-300 | 2173.1~2183.1 |
300-400 | 2183.1~2193.1 |
400-500 | 2193.1~2203.1 |
500-600 | 2203.1~2213.1 |
600-700 | 2213.1~2223.1 |
700-800 | 2223.1~2233.1 |
800-900 | 2233.1~2243.1 |
900-1000 | 2243.1~2253.1 |
第五章 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实施
5.1本次规划确定范围内的用地和建设项目控高须与本规划提出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相一致,不得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
5.2气象部门负责制订台站周边气象探测环境的控制标准,规划部门负责将本规划列入城市总体规划中,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划的具体标准规划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由于新建探测设施而导致保护要求变化时,须及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
5.3对于专项规划确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如果有可能超过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规划部门在进行审批时,应审查其是否具有气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如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规划部门予以规划,同时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将建设实施方案报气象部门备案。
5.4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后,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
5.5本专项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附则
本规划各条款由隆德县气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位置示意图
2.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划分图
3.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4.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附件1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位置示意图
附件2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范围划分图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保护区探测环境保护标准 | |
项目 站类 | 国家基本气象站 |
与障碍物距离 | ≥障碍物高度的10倍或障碍物遮挡仰角≤5° |
与垃圾场等干扰源距离 | >500米 |
与铁路基距离 | >200米 |
与水塘等水体距离 | >100米 |
与公路路基距离 | >50米 |
与作物、树木距离 | 观测场四周50米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1米的作物、树木。 |
确定以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为基准点,半径500米范围内为核心保护区,半径500—1000米范围为基本保护区。
附件3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核心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块建、构筑物限高计算方法:H=a/10+h(米)
其中:
H:建、构筑物限高(相对高度)(米);
a:建、构筑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h: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高度(以黄海高程为基准)(米),h=2153.1米。
附件4
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基本保护区高度控制图
在国家基本气象站观测场周边500-1000米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高度超过距观测场距离1/10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块建、构筑物限高计算方法:H=a/10+h(米)
其中:
H:建、构筑物限高(相对高度)(米);
a:建、构筑物与观测场围栏的水平距离(米);
h:隆德国家基本气象站海拔高度(以黄海高程为基准)(米),h=2153.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