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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德县维牧饲料批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3-0007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维牧饲料批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经营者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饲料)罚〔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罚款2000.00元、滞纳金420.00元,共计242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EA00248178),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5日-9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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