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3-00072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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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维牧饲料批发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经营者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饲料)罚〔2023〕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罚款2000.00元、滞纳金420.00元,共计242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EA00248178),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5日-9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