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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杨让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行政处罚执行情况的公示

索引号 640423014/2023-00074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7-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部门


杨让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三项规定,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饲料)罚〔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限期内履行完毕(罚款2000.0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EA00248228),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7日-11日

公示期间,如有疑问或意见可向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反映。

联系电话:0954-6011385    0954-6011773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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