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02/2025-0008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1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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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责任部门 |
| 2025年隆德县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 |||||||
|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 1 | 教育部门 | 学费 | 高中学费 | 元/生·期 | 示范性:400 | 宁价费发[2009]4号 | |
| 电大学费 | 元/学·分 | 专科:70 本科:80 | 宁电大[2014]1号 | ||||
| 幼儿园学费 | 元/生·月 | 示范园:320 一类园:200 二类园:160 三类园:140 | 隆政发[2024]65号 | ||||
| 考试考务费 | 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 | 元/生·科 (元/人)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50元,外语类口语测试费每生每科50元;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145元/人。 | 宁价费字〔1992〕367号 发改价格〔2003〕2161号 宁价费发〔2010〕42号 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24〕328号 | |||
| 电大考试费 | 元/科 | 25 | 宁电大[2014]1号 | ||||
| 住宿费 | 高中住宿费 | 元/生·期 | 四人间以下300、五至六人间260、七至八人间220 |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13号 | |||
| 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 元/生·年 | 400 | 宁价费发[2002]132号 宁政规发[2021]7号 | 高一、高二免收 | |||
| 2 |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元/㎡ | 一、收费标准: 1.沥青(砼)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50元,挖掘每平方米100-180元; 2.碎石路面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10-0.20元,挖掘每平方米30-50元; 3.砼、砖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50-1.0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20-0.30元,挖掘每平方米50-80元; 4.土人行道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40-0.80元,非经营性占用每平方米每日0.05-0.10元,挖掘每平方米5-10元; 5.道牙挖掘每米20-30元。 二、银川市新增城市道路修复收费项目及标准: 1.花岗岩石材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500元; 2.石材、青石板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380元; 3.嵌锁型道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80元; 4.舒布洛克砖路面修复费每平方米230元; 5.花岗岩道牙修复费每平方米300元; 6.顶管管径300(含)以下每平方米400元,顶管管径300以上每平方米600元; 7.沥青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60元; 8.水泥混凝土路面每平方米320元; 9.彩色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230元; 10.素方砖人行道每平方米180元; 11.土人行道每平方米80元; 12.道牙每平方米80元。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 宁建城字〔1994〕07号 宁财综函〔2011〕120号 宁价综发〔2011〕32号 | 涉企收费 | |
| 2 | 城市公共服务中心 | 城市生活垃圾收费 | 按收费类别计量收费 | 1、城市居民每户每月2元,办理暂住户口的外地进城人员每人每月1元;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按在编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计收,计收标准2元/人·月; 3、饭店、餐厅等餐饮业、蔬菜、水果门店等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价(含餐厨垃圾),收费标准:①50 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②51-100 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③101-200 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④201-500 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⑤501-1000 平方米 0.2元/平方米·月;⑥1000 平方米以上 0.2元/平方米·月。 4、商贸业、休闲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等:服装、百货、家具、药品、家电、建材等商业门店,照像、打字复印、美容美发、咨询、洗浴、网吧、水吧、茶楼、棋牌室、个体诊所、KTV、歌舞厅等服务业,汽车、摩托、家电等修理业,各类专业市场等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累进计收,收费标准:①50 平方米以下0.4元/平方米·月;②51-100 平方米0.4元/平方米·月;③101-200 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④201-500 平方米 0.3元/平方米·月;⑤501-1000 平方米 0.2元/平方米·月;⑥1000 平方米以上 0.2元/平方米·月。 5、市场及沿街临时百货、瓜果蔬菜、烧烤等摊点按摊位计收,收费标准 1元/摊·月。 6、旅店、多功能宾馆、酒店(客房部分 )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1元/床·月;医院(不含医疗垃圾) 按床位计收,收费标准0.5元/床。 7、营运车辆:①大型客车8元/月·辆;②大中型客车5元/月·辆;③大中型货运车辆3元/月·辆;④室内出租小客车2元/月·辆。 8、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①各类建筑、装修、渣土车辆(20吨)20元/月·辆;②各类建筑、装修、渣土车辆(10吨)10元/月·辆;③各类建筑、装修、渣土车辆(20吨)5元/月·辆;④各类建筑、装修、渣土车辆(20吨)3元/月·辆;⑤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垃圾3元/吨。 | 隆政发〔2022〕11号 | ||
| 3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社会保障卡补卡收费 | 元/个 | 9.8 |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77号 | ||
| 4 | 自然资源局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费) | 元/套(住宅) | 80 | 宁价费发[2016]43号 | 经隆德县政府会议研究决定,从2020年8月1日起免收 涉企收费 | |
| 元/套 (非住宅) | 550 | ||||||
| 耕地开垦费 | 元/平方米 | 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水浇地每平方米15元,旱耕地每平方米6元; 二、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耕地,水浇地每平方米10元,旱耕地每平方米4元。 | 宁国土资发[2015]204号 | 涉企收费 | |||
| 5 | 法院 | 诉讼费 | 元/件 | 一、对非财产案件、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案件诉讼费用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缴纳10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二、其他诉讼费收费标准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481号令)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宁价费发〔2007〕63号 宁政办发[2007]62号 | 涉企收费 | |
| 6 | 水务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元/㎡(m³)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3.排放废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宁价费发[2017]35号 宁价商发[2017]4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涉企收费 | |
| 7 | 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 污水处理费 | 县城居民 | 元/立方米 | 0.9 | 隆发改(价监)发[2015]10号 | 涉企收费 |
| 县城非居民、特种行业 | 1.2 | ||||||
| 8 | 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殡葬服务收费 | 殡葬基本服务费 | 按服务类别收费 | 1、遗体接运。遗体抬运费45元/具·次,不参与遗体抬运的不得收取费用,步行梯二楼(含二楼)以上每一层加收15元/具·次;遗体消毒45元/具·次;遗体接运往返35公里(含35公里)以内400元/具·次,35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2元,等候费每超过1小时加收10%,过路、过桥费由丧户承担;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遗体接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2、遗体存放。普通停放30元/具·天;冷藏停放50元/具·天;不足24小时按1天计算。 3、骨灰寄存。骨灰寄存费4元/盒·月,存放不足1个月按1个月计算。 | 隆政规发〔2025〕2号 | |
| 殡葬延伸服务费 | 1、遗体整容。不高于150元/具。 2、遗体防腐。不高于100元/具。 3、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 (1)告别厅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不高于30元/间·30分钟,每超过30分钟加收30元,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包含音响,哀乐、瞻仰棺四周摆放绢花及盆景。 (2)瞻仰厅(守灵堂)及配套设施设备租赁费。不高于100元/间·天,不足24小时按1天计算。 | ||||||
| 城市公益性公墓墓位销售价格 | 按服务类别收费 | 1、公墓墓位。土葬单穴墓位不高于3300元/座,土葬双穴墓位不高于4500元/座;骨灰单穴、双穴均免收墓位费。 2、墓地管理费。墓地管理费每20年为一个周期,原则上一次性收取,按合同约定的墓位销售价格百分比收取,即骨灰墓10%,土葬墓12%,自墓位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