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59/2020-00015 | 文号 | 隆科发〔2019〕7号 | 生成日期 | 2020-07-02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科学技术局 | 责任部门 |
各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管理模式,打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模式,进一步深化以需求为导向的科技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提高服务职能,规范科技项目管理,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审定,现将《隆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隆德县科学技术局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隆德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创新管理机制,打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自治区党委办、政府办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党办〔2019〕1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宁政规发〔2019〕2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区、市、县各类科技计划,由独立法人单位承担,由县科技局在一定时期内管理组织实施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基础条件建设(科研平台建设)及相关科技活动。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项目支持领域和组织方式,县级科技计划设立相应类别,并根据每年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科技局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等管理环节。
第四条 县科技局根据职能及区、市规定单独或会同其他职能部门对科技计划的设立、编制、申报、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和监督进行综合协调管理。
县科技局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依照有关规定选择相关单位或中介机构承担或协助办理有关具体事务。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五条 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顶层设计+需求征集”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吸纳各方意见,形成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实行县科技计划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分批出库评审。
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和要求、申报时限和方式以及项目的组织形式。
第六条 县科技局相关科室负责受理项目申报过程的业务咨询和答疑。
第七条 项目申请者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县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及落户隆德县的高等院校,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另有规定除外);
(二)符合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要求;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没有影响承担项目的不良信誉度。
第八条 承担县级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或有1项以上(含1项)逾期未结题验收项目的企业法人,不得申报新项目;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不得申报2项以上(含2项)项目,否则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及所申报项目。
第九条 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渠道(自治区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或书面申报)进行申报。国家、区、市驻隆单位、县直部门、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单位直接向县科技局申报。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填写及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一)《隆德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单位认为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如单位资质证明、项目查新报告、单位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及工作基础材料、合作协议等;
(三)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企业和事业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项目书面申报材料送交县科技局项目相关科室。
第十二条 县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并按科技计划指南及相关要求严格审查把关,审查结果提交局务会议研究,研究通过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程序,审查未通过的申报项目做出原因说明。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进入评审程序的项目实行评分制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制度。项目立项的基本程序为:专家评审、实地考查、科技财政纪检联合审核、拟立项公示、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四条 专家评审是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专家对初审后的项目采取书面评审、现场考察、答辩和网上评审等方式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五条 所有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从自治区、市、县科学技术专家库中遴选。网上评审项目遴选评审专家由系统随机抽取,项目由相关专家在网络上直接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实地考查由县科技局相关科室组织相关人员实施。《项目实地考查评价表》评分标准及评分规则由相关科室根据项目类别实际设计制定,经局务会议审定后执行。《项目实地考查评价表》原件应在实地考查结束五个工作日内交由县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妥善保管,永久留存。
第十七条 聚焦县委和县政府重大战略任务和重点产业需求,可采取公开征集和顶层设计相结合,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组织论证评价科技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实地考查和专家评审得分结果及对申报项目的审核情况,确定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方案,下达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全程接受县纪委派驻纪检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下达后15日内,依据项目申请书,向县科技局提交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签订合同书,确定项目目标任务、考核指标、项目预算、项目实施期限等。县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任务书(合同书)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目标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不可抗因素等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须及时向项目推荐单位报告,并提出延期完成、修改(调整)完成、终止执行等调整申请报告。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县科技局,县科技局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审计和统计调查等。每年年末项目承担单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或纸质版)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推荐部门切实履行项目推荐审查、日常管理职责,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项目未能正常实施的,项目推荐部门应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进行整改。
第五章 验收结题与终止结题
第二十四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项目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五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结题以任务书(合同书)为基础,对任务书(合同书)中的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科研信用等情况。按照任务书(合同书)规定正常实施的项目,须组织项目验收结题;因故未能按任务书(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书规定任务目标的项目,须进行终止结题。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到期3个月内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及经费投入等提前完成的,可在任务书(合同书)到期前提出验收结题申请。不能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结题的项目,须在任务书(合同书)到期前3个月向县科技局提出延期申请,获批后才能延期结题。县科技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交科技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材料包括:
(一)《隆德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三)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支持经费20万元(含)以上)或经费决算表(20万元以下)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产品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用户使用意见等。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结题的组织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两种形式。项目支持科技经费20万元(含)以上的原则上进行会议(现场)验收。对社会效益特别明显的项目从简验收。对后补助的项目,不进行财务验收。县科技局在验收申请审核通过后1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 项目进行会议(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项目验收意见。专家组成员原则上应从自治区、市、县科技专家库抽选。
第三十条 验收结题的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
项目完成度在80%或以上的,较好地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成果等指标,经费落实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的项目,为验收通过。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通过:
(一)总体上完成项目任务及指标不到80%的;
(二)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及数据的;
(三)专家组评审认为项目进展与预期成果差距较大;
(四)其他情况。
第三十一条 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整改完善有关项目材料后,提出重新验收申请。第二次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未按期重新提出申请的,自动转入终止结题程序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组织验收结题不通过后无法完成项目整改任务或第二次组织验收结题仍不通过验收的。
(二)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三)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四)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立项资助经费有异议,或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七)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科技局可执行项目终止结题(即被动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逾期超过1年,经催促仍拒不申请验收结题的;或者在验收结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规定应主动申请终止结题但故意拖延不办理的,或者有其它原因需要被动终止结题的。
第三十四条 被动终止结题的项目,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追缴未按规定使用的财政资金。县科技局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或负责人所申报的项目。
第六章责任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科技局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项目申报时,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编报资金预算的,取消项目申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二)项目实施、评估、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终止项目执行,收回全部资助资金或不再拨付扶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三)项目承担单位以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各类政府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项目的执行,并取消该单位3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
(四)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监督检查,或不按时提供材料,且经提醒仍未及时改正的,取消其2年内项目申报资格。
第三十六条 专家在对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的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因素干扰。
(二)严格保守评审(验收)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扩散被评审(验收)项目的有关信息。
(三)项目评审(验收)期间,未经县科技局允许,专家不得就评审(验收)事项与评审(验收)对象及相关人员接触。
专家利用评审(验收)权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如下:
(一)在评审、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以及授权或委托管理机构自身利益的事项,当事者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当事者被要求回避,经审查属实,也须回避。
(二)与评审(验收)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不宜被选择为评审(验收)专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分类管理,根据不同领域和类别,可适当调整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评价标准,并另行制定发布具体的工作指引。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出台之前的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