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423014/2026-0003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6-0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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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服务中心 |
为不断增强六盘山(隆德)名优特色农副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拓宽市场营销渠道,按照《中共隆德县委办公室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德县2026年产业振兴工作方案>的通知》(隆党办发〔2026〕1号)要求,现就遴选2026年餐饮店建设“隆德有礼”农副产品专区(专柜)实施主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实施内容
(一)建设要求。在区内外餐饮店改造建设“隆德有礼”农副产品销售专区(专柜)5家,优先支持在国内大中城市“隆德暖锅”餐饮店改造建设。经营主体可自主设计,专区(专柜)面积15㎡以上,整体布局合理,设计改造美观,配备必要的冷柜贮藏展示肉品,悬挂冠名“隆德有礼—宁夏固原市隆德县名优特色农副产品专区(或专柜)”标识牌。专区(专柜)陈列经营隆德牛肉、生态黑猪肉、冷凉蔬菜(含菌菇、山野菜)、中药材、马铃薯、杂粮面、香醋、胡麻油、蜂蜜、粉丝、沙棘饮品等特色农副产品。验收采取实地勘验和资料核验结合的方式,要求所有资金往来必须通过实施主体银行公户交易,改造投入(发票、付款凭证、协议)、产品购进(购进发票、付款凭证、大额采购协议)、产品销售(销售发票、收款凭证、大额销售合同、餐饮店自用产品台账、零星销售台账)等佐证资料齐全。
(二)补贴标准。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餐饮店改造建设专区(专柜)面积15㎡以上、改造投资3万元以上、销售隆德县农副产品30万元以上(餐饮店自用产品按售价计入销售额,占比不超过40%),验收合格后,补贴6万元/家。对于列入2026年牛肉外销、牛肉体验店、生态黑猪品牌体验店、新开暖锅店项目中核算的农特产品数量,不得列入本项目重复核算。补贴资金由闽宁项目资金或常态化帮扶资金解决,具体待后续确定。
二、遴选主体要求
(一)申报条件。区内外餐饮企业(个体)均可申报。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齐全,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征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拟改造建设餐饮店规模大,位于繁华街区或人流密集区;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市场销售经验和销售渠道,有专职采购营销人员。
(二)申报材料。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隆德有礼”农副产品专区(专柜)建设申报表》(附件1),申报主体征求意见表(附件2);拟建餐饮店及专区(专柜)位置图片。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三、遴选程序
在隆德县政府网站发布遴选公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个体)自愿申报。县农业农村局组成项目遴选评审小组,对申报主体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分,按赋分高低确定拟定项目实施主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局党组会审定,确定项目实施主体。
四、申报时限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申报,至2026年4月10日18: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所有申报材料于4月10日前递交隆德县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服务中心办公室。
联系人:张维新、田德成
联系电话:0954-6011377
附件:1.“隆德有礼”—名优特色农副产品直营店申报表
2.“隆德有礼”农副产品专区(专柜)申报主体征求意见表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3日
附件1
“隆德有礼”农副产品专区(专柜)申报表 | ||||
申报餐饮店名称 | 社会信用代码 | |||
餐饮店地址(位置) | 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 |||
餐饮店主营业务范围 | ||||
一、申报主体(个体)基本情况 | ||||
二、专区(专柜)建设规划(包括选址、面积、装修、布局、设施设备、营销方式、产品类别等) | ||||
三、建设进度规划 | ||||
四、投资概算(总投资3万元以上) | ||||
五、预期销售情况及收益 | ||||
六、申报主体(个体)承诺意见 本单位(个人)自愿申报建设“隆德有礼”农副产品专区(专柜),承诺所提交的材料完全真实、合法,无虚假不实情况,无重复申报享受项目情况,如有虚假或重复申报项目,本主体(个体)愿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报主体(个体)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项目建设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26年 月 日 | |||
项目主管 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字): 盖章: 2026年 月 日 | |||
注:此表一式三份,报项目建设单位两份,申报主体留存一份。
附件2
“隆德有礼”农副产品专区(专柜)
申报主体征求意见表
企业名称:企业类型:
负责人姓名:职务: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税务部门意见: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人民法院: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公安局: 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备注:征求申报主体注册经营地四单位意见,此表一式三份,报项目建设单位两份,申报主体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