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1/2022-00282 | 文号 | 隆政干发〔2022〕13号 | 生成日期 | 2022-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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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县人民政府决定:
张大维同志任隆德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杨志学同志任隆德县乡村振兴局副局长。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张大维、杨志学同志任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