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9/2021-0010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1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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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自然资源局 |
隆德县关于自治区党委环保督察
反馈意见第(十)项整改
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固原市关于自治区党委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要求,现对已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自治区党委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任务第(十)项:自治区党委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部分污水处理厂和人工湿地运行不正常。
牵头单位: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水务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
整改时限:2022年6月底
整改目标及措施:
1、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运维主体,做好运行维护,确保治污效果。
2、生态环境局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人工湿地执法监测和巡查监管,杜绝设施闲置、出水超标、污水直排等现象。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是监管责任单位住建局加强污水处理厂治污效果,水务局加强河湖岸线的管护和治理。二是自然资源局加强人工湿地的监管,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坚持经常巡防、重点巡防、定点巡防相结合。提升思想认识,组织技术人员专题学习《人工湿地水质净化技术指南》,定期邀请专家到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有针对性开展技术交流。三是责任单位固原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加强进、出口水质管控力度,做好运行管理工作,确保长期稳定运行、出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大现场巡查力度,坚持经常巡防、重点巡防、定点巡防相结合,杜绝设施闲置、出水超标、污水直排等现象。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隆德县人民政府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3日至2021年12月9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隆德县人民政府
联系电话:0954-6011010
联系地址:隆德县人民政府
隆德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