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4/2024-0016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10-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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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
张润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韭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之规定,由隆德县农业农村局做出隆农(农产品)罚〔202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由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完毕(罚没款1862.40元已缴纳到指定银行,宁夏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票号GA00473313),现予公示。
公示时间:2024年10月11-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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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