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 > 社会救助 > 政策文件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05/2020-0001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0-04-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要求,经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

A类由56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B类由480元/人/月提高到520元/人/月;

C类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10元/人/月。

()农村低保

A类由40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B类由32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C类由210元/人/月提高到245元/人/月。

提标后,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420元;农村低保人均年保障金额达到4560元,财政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266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1-3月份提标资金。

三、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完成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及时发放低保资金。

()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应保尽保。低保标准提高后,要持续做好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营造浓厚氛围,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救助政策,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隆德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