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5/2021-00008 | 文号 | 隆民发〔2020〕16号 | 生成日期 | 2020-03-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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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 责任部门 |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要求,经县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
A类由560元/人/月提高到600元/人/月;
B类由480元/人/月提高到520元/人/月;
C类由380元/人/月提高到410元/人/月。
(二)农村低保
A类由400元/人/月提高到500元/人/月;
B类由320元/人/月提高到400元/人/月;
C类由210元/人/月提高到245元/人/月。
提标后,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420元;农村低保人均年保障金额达到4560元,财政人均月补差水平不低于266元。
二、执行时间
新的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补发1-3月份提标资金。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政策落实。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标准是完成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放在重要位置,严格落实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按月及时发放低保资金。
(二)做好政策衔接,确保应保尽保。低保标准提高后,要持续做好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营造浓厚氛围,加强政策宣传。要通过制作展板、悬挂横幅、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救助政策,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隆德县民政局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