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5/2022-00034 | 文号 | 隆民指标发〔2022〕7号 | 生成日期 | 2022-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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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各乡镇人民政府:
在国庆来临和党的二十大召开之际,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困难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基本生活,积极应对近期我区突发疫情,确保困难群众生活不受影响。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民字〔2020〕52号)文件要求,现下拨临时救助资金305万元,为切实管好用好此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二、几点要求
一是此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临时救助支出。各乡镇要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不得平均发放,不准优亲厚友,不得集中一次性发放,使临时救助真正起到“救急救难”的作用。
二是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规定的救助类型及救助标准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审定和发放工作。
三是各乡镇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审核调查后,研究确定临时救助对象,针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经常化。
四是严格坚持本人书面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救助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金额“四公开”,申请原因、审核意见、审批结果“三公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检查。县民政局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密切配合,跟踪检查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纠正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隆德县临时救助资金发放分配表
隆德县民政局
2022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