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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05/2024-00022 文号 生成日期 2024-03-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各市、县(区)民政局,宁东基地委员会社会事务局:

《宁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经2021年12月6日自治区民政厅第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12月21日

  

  

宁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帮扶机制,规范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以下简称“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依据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21〕14号),按照民政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遵循依法办理、规范有序、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宁夏户籍居民申请认定低保边缘家庭,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收入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统筹管理、指导监督、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抽查调查、购买服务、信息发布、数据统计等相关服务保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更新和监测预警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边缘家庭的主动发现、申请受理、审核认定、信息录入、家庭状况调查、资格确认、动态管理、信息公示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主动发现、委托代理(申请递交)、入户调查、邻里访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低保边缘家庭,符合条件的,依申请可以获得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帮扶。家庭持续支出较大,扣减刚性支出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家庭收入、家庭支出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基本要件。

第八条  低保边缘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扣减刚性支出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拥有的货币财产总额低于48个月同期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单人保”除外)、特困供养范围。

第九条  本办法中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必需性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保险和社会帮扶后的个人自负费用。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于公办的幼儿园、高中(含中等职业)和本科(含大专)全日制教育阶段就读的,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住宿费。就读民办学校(幼儿园)的,按当地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费用标准认定。

(三)残疾康复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所需的医疗康复、康复训练、康复服务、辅助器具适配等费用扣除享受国家和地方补贴政策后的自负费用,其中残疾人的基本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的范围按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管理办法》及当地相关规定确定。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四)租赁住房费用支出。维持基本居住条件,在当地租赁住房产生的费用,每户每月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50%认定(享受实物配租和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除外)。

(五)就业成本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已就业的,按就业地(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

(六)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个人负担的费用。具体费用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七)照料支出。指照料残疾人、失能失智老年人和0-3岁(含)婴幼儿的费用支出。包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三级、四级精神残疾人,年满60周岁(含)失能、失智老年人,0-3岁(含)婴幼儿的,每人按照当地1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

(八)县级以上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支出费用。

对多重原因致困的家庭,符合以上刚性支出条件的,可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合并扣减。

第十条  低保边缘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核算、家庭财产界定、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内容和条件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汽车(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和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30平方米的除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有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名下拥有非居住类房屋,且未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有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及其他高档消费行为的;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六)家庭财产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严审核并备案:

(一)属于村(居)委会干部本人或近亲属的;

(二)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收入相对稳定的;

(三)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除外)、商业养老保险的;

(四)其他有相对稳定收入来源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低保边缘家庭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和资格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申请受理、经济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经审核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的,可直接转为低保边缘家庭,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需对其再次进行收入和财产认定,对不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及时予以退出。

第十五条  低保边缘家庭认定过程中,可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请、基层上报、数据比对、群众反映等多渠道汇集信息,并开展辅助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低保边缘家庭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常态化动态监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对低保边缘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等状况至少核查一次,以确认继续保留资格或退出认定范围。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定期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医疗保障、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开展信息交换、数据比对等工作,及时汇总困难群众信息,畅通信息共享通道。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开展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的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协理员、入户核查员、社区网格员及社区社工工作站的作用,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保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公开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政策、家庭情况等信息,完善信息查询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或者信箱,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认定的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交由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完善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依法依规免于问责。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须承诺提供的情况真实可靠,并授权查询家庭资产和家庭成员从业情况等信息。申请家庭不配合认定工作、不按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可不予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且一年之内不再受理申请。已经认定的,应当及时取消其资格,同时将信息推送至其他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并记入社会征信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  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案。

第二十六  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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