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61/2019-00003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8-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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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生 育 保 险
一、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一)统筹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生育保险缴费方式
(一)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费率。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0.4%-1%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暨待遇规定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津贴、生育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四、生育医疗费待遇规定
(一)女职工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
(二)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费。
(三)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药物流产、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复通手术以及皮下埋植避孕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费用。
五、生育津贴待遇规定
(一)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满2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三)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四)由财政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原工资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举例:女职工马某在银川市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生育,顺产一胎,本人月缴费基数为3639元,其生育津贴享受金额为:121.3元(36394-30)/天xl58天=19165.4元。
六、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规定和标准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依法生育的,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的标准为男职工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平均生育医疗费用的50%。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96号)。
七、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规定和标准
参保男职工的配偶依法生育,其配偶也参加了生育保险,男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生育护理补助金。生育护理补助金的标准按照男职工所在市、县(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乘以护理天数(25天)计算。
政策依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社发[2016J96号)。
八、生育保险报销办理程序
生育保险待遇可以通过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办理,也可以到社保经办机构现场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