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61/2021-0001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1-04-28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医疗保障局 | 责任部门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指南 | |||
事项名称 | 医疗救助对象待遇核准支付 | 事项编号 | 00203600800Y |
责任单位 | 隆德县医疗保障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给付类 | ||
承诺期限 | 不超过30个工作日 | ||
附加时限 | 无 | ||
立等可取 | 否 | ||
是否踏勘 | 否 | 是否审图 | 否 |
能否网上申报 | 否 | ||
办理窗口 | 隆德县政务大厅一楼医保窗口 | 联系电话 | 0954-6016116 |
办理地点 | 隆德县行政中心5号楼3楼医保中心待遇结算办公室 | 联系电话 | 9054-6521881 |
办理依据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8号)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13〕217号) | ||
申请条件 | 具有自治区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高龄低收入老年人、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 | ||
所需材料 | 1.本人社保卡(需开通金融功能,无社保卡的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发票); 3.住院或门急诊费用清单; 4.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门急诊需提供处方底方)。 说明: 1.与其他费用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符合救助条件但未经认定的应提供《个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委托授权书》由相关部门认定后进行报销; 3.意外伤害就医的应提供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无法提供的应填写个人承诺书,同时提供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 | ||
是否收费 | 否 | 收费标准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