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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3005/2022-0000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关于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民生计划为民办30件实事任务分工的通知》(宁政发〔2016〕2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精神,现就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一、 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

从2016年4月1日起,全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城市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450元; 80-89周岁农村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50元提高到500元。

二、 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此次调整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标准,是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民生计划的具体举措。各级民政和财政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将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严格管理,规范发放。要按照宁民发〔2009〕49号通知要求,参照《宁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宁民办〔2004〕31号),做到各级档案资料齐全,信息变动填写准确及时,并与城乡低保实行分账管理。要坚持动态管理,定期核查,认真核实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发生变化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即退,切实做到有进有出、分类发放。要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要规范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发放程序,严格按照“民政管底册、财政管资金、银行管发放、审计管监督”的原则,实行社会化按月发放,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按季发放。

(三)广泛宣传,搞好衔接。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向社会公布津贴调整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准确理解和把握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及其他专项救助制度、福利制度的关系,对于已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岁以上高龄低收入老年人,在尊重个人意愿的情况下,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其本人只能享受一种救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享受高龄津贴的低收入老年人同时享受城乡低保对象的各类补贴,以形成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运行机制,确保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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