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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索引号 640423016/2023-0003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公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主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及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保障行政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行政执法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中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中行政许可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均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

第六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本单位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及其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卫生健康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监督。公开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

第七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中公开内容包括: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佩戴或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八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中行政处罚、行政检查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的文号、案件名称、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隐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以及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等内容。

(二)行政检查。公开检查结果、排名、存在问题通报等信息;公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等内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国家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的期限和方式: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应当在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作出并送达的法定时限内(承诺时限),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应当在执行决定作出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服务网公示。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通过法制局网公开。

国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县卫生监督所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卫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方法和程序: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通过政务服务网公开。

(二) 行政处罚。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意见,并作出必要的说明,重新进行公示。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由区卫生监督局通过 “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实施,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会通过平台自动链接到行政执法服务网,并在自治区行政执法服务网公开。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调整、更新。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各执法科室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执法人员变动情况,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权责清单、执法人员信息等进行梳理并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进行更正。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7日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三条卫生健康局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中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文字记录方式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音像记录方式是指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进行的记录。

第五条 除照相、录音、视频监控外的音像记录,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应当按照执法人员数量配备足量的执法记录仪,配备数量不得少于执法人员数量的一半。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范文字记录。文字记录要把行政执法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检查执法、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案件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二)推行音像记录。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必须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必须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七条 本单位通过执法人员统一考试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遵照本制度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八条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主。把行政许可文书作为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对受理申请、现场审核、听证、许可决定、送达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将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对执法的违法行为需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事先告知正在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

(三)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后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保存,形成相应案卷,并按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条 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相结合,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

(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机等影像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拍摄表明身份,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权利义务,制作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文书、签字确认等过程;

(四)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并形成文字记录;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后及时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进行保存,形成相应案卷,并按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所明确的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及音像资料是保障在行政复议或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履行举证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设备使用管理和统一保存执法过程中的音像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机构要对案卷、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确因工作需要查阅记录资料的,需经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音像资料存贮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7日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 卫生健康局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本部门法制力量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 法制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体合法、依据充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法律用语使用准确。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如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也可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六条 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县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

(四)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的。

  第七条 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县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准予从事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

(三)准予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

(四)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并依法举行了听证的;

(五)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第八条 下列行政强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县政府名义作出的;

(二)查封、扣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案场所、设施的;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九条 下列行政征收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一)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

(二)其他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十条  承办行政执法案件的处室或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按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承办的处室或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案件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综合监督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

(四)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五)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

(六)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综合监督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者建议:

(一)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行政裁量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备的,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补充或者重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补正执法程序、规范法律文书制作或者行政裁量不合理的,出具暂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认为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违法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据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综合监督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制作统一文号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备查,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政策把握不准,应及时请示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综合监督科收到承办的科室或机构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第十七条 承办科室或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者建议应当采纳。

承办的部门或者机构不同意综合监督科审核意见的,可以向综合监督科提出一次复审申请。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即日起施行。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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