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6/2023-00037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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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全县范围内招标执法存在违法违纪、不当或不作为的情况提出的投诉或举报。
第三条 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我局投诉举报:
(一)认为我局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二)对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不服的;(三)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有效证件或不出示证件、不遵守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部门或行政执法人员;(二)有具体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
第六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投诉举报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二)投诉举报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告知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者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公开投诉举报电话:0954-6011807(24小时值班电话)
二、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 违法行为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2. 对拟给予较大数额罚款或者吊销备案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卫生健康局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以及陈述、申辩或者听证中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不成立的,卫生健康局应当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4.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