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16/2023-0004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8-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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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落实各项预防处置措施,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重大食物中毒应急工作按照《隆德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职业中毒应急工作按照《隆德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隆德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2)统一领导,广泛参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通力合作、资源共享,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组织、动员公众积极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3)依法应对,快速反应。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应对工作,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有效反应。
(4)依靠科学,高效处置。加强专家库和专业队伍建设,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理论和使用新技术研究,制定科学的技术规范和处置方案,完善技术和物质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组织体系
建立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联控机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设立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隆德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固原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主体。
2.1 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各相关单位为指挥部成员。
2.1.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组成及职责
县发改局: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规划和立项,协助卫生健康局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维护正常市场秩序。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协助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外经贸活动的跨地区传播扩散。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及时协调解决应急物资需求,保障应急工作正常进行。
县教育体育局: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储备金制度。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强化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托幼机构内发生、蔓延。
县科技局: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组织开展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急防治技术研究。
县公安局:密切注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依职责做好强制隔离、封闭交通、场馆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激励性政策,按照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隆德分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饮用水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县交通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急需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交通管理,协助交警部门做好疫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禽)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爱卫办):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开展群众心理危机干预;会同宣传部门依法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纪委监委: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渎职、失职行为进行查处。
县委组织部(外事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产品的市场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根据需要,对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相关物资质量监督,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维持药品和医疗器械市场流通秩序,负责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查处急性职业中毒导致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信息通报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依法、依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科学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旅游团队跨地区传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指导督促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及时接收、发布国家文化旅游部、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的做好有关工作。
县通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其他非政府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指挥部的部
署,承担相应的应急救援任务。
根据需要,可对隆德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 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隆德县应急指挥部可成立综合协调、医疗防控、后勤保障、交通保障、治安保障、人员安置、新闻宣传等若干工作组。
2.3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隆德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应急电话为 0954-6011807。
主要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负责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的起草;组织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培训,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督导;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
2.4专家组。隆德县卫生健康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专业技术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根据需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提供的监测信息和国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3.2 分级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3.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本行政区域在内的多个县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本行政区域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本行政区域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两个以上的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霍乱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行政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3)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区)。
(4)1周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县卫生健康局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县应急委向上级应急委报告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并按照《隆德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组织、协调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响应和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是责任报告人。
4.1.2 报告方式、内容和时限
(1)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通过电话、传真、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县委办值班室、政府办值班室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信息。
报告的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隆德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要求,按照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乡(镇)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级领导和应急工作机构负责人。
(3)报告的时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严格按照《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20 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章之规定执行。
4.2 先期处置。事发地县级政府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先期处置,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的县政府,要针对性地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4.3 响应启动。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相对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成立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固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成立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固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
(3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固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成立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固原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报请自治区、固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建议,报请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报请固原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区、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提高一个响应级别,并结合应急处置实践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4.4 响应措施
4.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治疗诊断的研究;依法接受和管理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开展群众心理危机干预;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 级)的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县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局进行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进行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疫情控制措施;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况;开展群众心理危机干预;及时向其它有关部门、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地)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4.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 级)的响应措施。
(1)县人民政府。根据固原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县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开展群众心理危机干预。
4.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的响应措施。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本级预案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县卫生健康局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4.5 现场处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治、疫区控制、流行病学调查、卫生监督、交通卫生检疫、维护社会稳定等,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协调各级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参与处置。必要时,报请区、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主体。建立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由隆德县卫生健康局以月报、年报方式在隆德政务网站、“隆德发布”、“健康隆德”等网站、微信平台上公布全县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信息。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国家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对外发布信息;发生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自治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对外发布信息;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固原市卫生健康委按照市政府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统一指挥对外发布信息;发生一般(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由县卫生健康局按照县政府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对外发布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内容:定期发布主要内容为法定传染病疫情基本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个案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原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强制措施的解除等。
(3)信息发布形式: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积极动员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它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4.8 响应终止。
4.8.1 响应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8.2 响应终止程序。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决定。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进行分析论证。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
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应急队伍,主要包括医疗救治队伍、疾病预防控制队伍、卫生监督队伍。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选择,由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中医药防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卫生应急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定期进行调整;定期举办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技能、体能、心理等培训,开展单项或综合、桌面或实战演练,提高应急能力。
5.2 经费保障。发改革局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论证、立项。财政局按规定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3 物资保障。卫生健康局要从实际出发,制订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卫生健康局、发改革局和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采取实物、资金、计划和信息等方式,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卫生健康局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发改局负责组织落实应急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发改、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4 通讯交通保障。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交通局要优先安排紧急卫生应急物资和救援队伍的运送。通信管理部门要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取消各种限制性措施,恢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2 总结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7 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发挥有关社会组织在普及卫生应急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预案演练。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组织全县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 1 次,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能力,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需要公众参与的演练,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隆德县卫生健康局制定,经隆德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县卫生健康局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县级人民政府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参与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应给予合理的补助;对因公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英勇献身的人员追认为烈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
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 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 附件
9.1 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9.2 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9.3 隆德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