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3004/2021-00298 | 文号 | 隆教体发〔2021〕15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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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责任部门 | 隆德县教育体育局 |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12〕79号)、《2015年春、秋季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通知》(宁财(教)指标〔2015〕101号)及《隆德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隆德县农村小学生免费午餐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隆财字〔2011〕29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科学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严格执行标准。严格执行营养膳食补助标准(每生每天5.6元,每年按200天计算。其中:营养早餐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1个熟鸡蛋,以实物形式直接发放,每学年120元;营养午餐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5元,每学年1000元)和实施范围{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生},确保每一分钱都落实到每位应该享受的学生口中,让这一惠民政策真正成为民心工程。
第二条 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用现金直接发放给学生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原则,严格按“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的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盈利。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实行专户核算。学校在“财政拨款收入”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早餐、午餐和陪餐收入”明细科目,核算学校收到财政拨来的专项资金;学校在“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下设立“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早餐、午餐和陪餐支出”明细科目,核算直接用于学生营养餐的支出。教师就餐费按照实际足额收取统一核算。
第四条 控制支出范围。食堂支出应坚持以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准,主要指原材料。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实行成本核算。食堂聘用人员工资、食堂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含维修)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设备折旧等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专项资金之外单独解决。严禁使用专项资金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用于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规范支出手续。采购营养餐的原材料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食堂食材台账。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食堂食材出库单,出、入库须经相关人员核实,并有专人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每月25日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如实填写库存单,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会人员、学校分管副校长。原材料采购必须票据齐全,报销发票时必须有采购人员、食堂负责人、学校分管副校长、校长签字后才能入账。食堂的财务凭证不得随意销毁,按会计档案保管年限,必须保存30年。
第六条 实行财务公开。学校要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公布,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严禁克扣和浪费专项经费。
第七条 实行实名登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学年初将学生变动情况报送营养办和计财股,及时调整相关信息,由营养办负责统计审核,计财股下达资金调整计划,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第八条 开展专项审计。教体局计财股每年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同时各校也要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加大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力度。
第九条 建立问责机制。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查实出现下列情况的,必须迅速落实整改措施,从严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原材料或物资明显不符合卫生质量要求仍采用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犯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营养餐没按要求落实到学生,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